8.1 一般规定
8.1.1 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车行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2 建筑基地的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3 建筑基地的主要人行通道当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1.5 当设有各种服务窗口、售票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时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8.1.7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
8.1.1 第1款 建筑基地内的人行道应保证无障碍通道形成环线,并到达每个无障碍出入口。在路口处及人行横道处均应设置缘石坡道,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优先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8.1.2 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是地上、地下停车数量的总合。在建筑基地内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是为了满足各类人群无障碍停车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在制定总停车的数量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的比例时力求合理、科学。本规范制定的无障碍停车的数量是一个下限标准,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进行适当地增加。当停车位的数量超过100辆时,每增加不足100辆时,仍然需要增加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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