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防水垫层
4.1.1 防水垫层表面应具有防滑性能或采取防滑措施。
4.1.2 防水垫层应采用以下材料:
1 沥青类防水垫层(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等);
2 高分子类防水垫层(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塑料防水垫层、透汽防水垫层和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等);
3 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4.1.3 防水等级为一级设防的沥青瓦屋面、块瓦屋面和波形瓦屋面,主要防水垫层种类和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8的有关规定。
4.1.5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JC/T 1067的有关规定。
4.1.6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4.1.7 铝箔复合隔热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1.8 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的厚度和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8-1的规定。用于粘结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的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粘材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8-2的规定。
4.1.9 透汽防水垫层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4.1.10 用于防水垫层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高分子类防水涂料时,涂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采用沥青类防水涂料时,涂膜厚度不应小于2.0mm。
4.1.1 坡屋面由于坡度较大,特别是表面潮湿时,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证施工人员安全,防水垫层表面应有防滑性能,或采用防滑措施。
4.1.2 防水垫层应采用柔性材料,目前主要采用的是沥青类和高分子类防水垫层。本规范所列的防水垫层是目前常见的类型。
此外,现有的具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也可以作为防水垫层使用。
4.1.3 表4.1.3中所列的防水垫层具有较高的防水能力和耐用年限,主要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设防的瓦屋面,也可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设防的瓦屋面。表4.1.3中未列出的防水垫层可用于防水等级为二级设防的瓦屋面。
4.1.4~4.1.10 防水垫层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水垫层,本规范提供了其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若以后颁布了相关防水垫层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6 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表4.1.6中主要性能依据欧洲标准《波形沥青瓦——产品规格及检测方法》(Corrugated bitumen sheets——Product 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s)EN 534-2006中S类产品的指标。标称厚度是指生产商明示的产品厚度值。用于一级设防的波形沥青通风防水垫层最小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1.3的规定。
4.1.8 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用于一级设防瓦屋面时,应采用复合做法。复合防水垫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其中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厚度不应小于0.7mm,聚合物水泥胶粘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3mm。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用于二级设防的瓦屋面时,聚乙烯丙纶防水垫层厚度不应小于0.7mm,可采用空铺或满粘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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