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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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实施范围

9.1.1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开放参观的历史名园、开放参观的古建博物馆、使用中的庙宇、开放参观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纪念性建筑、开放的复建古建筑等。


条文说明

9.1.1  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是必要的;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文物保护建筑及其环境所具有的历史特殊性及不可再造性,在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中存在很多困难,为保护文物不受到破坏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

    第一,文物保护建筑中建设与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应为非永久性设施,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将其移开或拆除;且无障碍设施与文物建筑应采取柔性接触或保护性接触,不可直接安装固定在原有建筑物上,也不可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打孔、锚固、胶粘等辅助安装措施,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任何损坏。

    第二,文物保护建筑中建设与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宜采用木材、有仿古做旧涂层的金属材料、防滑橡胶地面等,在色彩和质感上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的材料;在设计及造型上,宜采用仿古风格;且无障碍设施的体量不宜过大,以免影响古建环境氛围。

    第三,文物保护建筑基于历史的原因,受到其原有的、已建成因素的限制,在一些地形或环境复杂的区域无法设置无障碍设施,要全面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应结合无障碍游览线路的设置,优先进行通路及服务类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使行动不便的游客可以按照设定的无障碍路线到达各主要景点外围参观游览。在游览线路上的,有条件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主要景点内部,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改造,使游客可以最大限度地游览设定在游览线路上的景点。

    第四,各地各类各级文物保护建筑,由于其客观条件各不相同,因此无法以统一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个性化设计。对于一些保护等级高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文物保护建筑,在对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时,还应在文物保护部门的主持下,请相关专家作出可行性论证并给予专业性的建议,以确保改造的成功和文物不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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