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细部构造
6.3.1 屋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执行;
2 屋脊瓦可采用与主瓦相配套的专用脊瓦或采用平面沥青瓦裁制而成;
3 正脊脊瓦外露搭接边宜顺常年风向一侧;
4 每张屋脊瓦片的两侧应各采用一颗固定钉固定,固定钉距离侧边宜为25mm;
5 外露的固定钉钉帽应采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涂盖。
6.3.2 搭接式天沟构造(图6.3.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天沟中心线铺设一层宽度不应小于1000mm的防水垫层附加层,将外边缘固定在天沟两侧;且防水垫层铺过中心线不应小于100mm,相互搭接满粘在附加层上;
2 应从一侧铺设沥青瓦并跨过天沟中心线不小于300mm,应在天沟两侧距离中心线不小于150mm处将沥青瓦用固定钉固定;
3 一侧沥青瓦铺设完后,应在屋面弹出一条平行天沟的中心线和一条距中心线50mm的施工辅助线,将另一侧屋面的沥青瓦铺设至施工辅助线处;
4 修剪沥青瓦上部的边角,并用沥青基胶粘材料固定。
6.3.3 编织式天沟构造(图6.3.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天沟中心线铺设一层宽度不小于1000mm的防水垫层附加层,将外边缘固定在天沟两侧;防水垫层铺过中心线不应小于100mm,相互搭接满粘在附加层上;
2 在两个相互衔接的屋面上同时向天沟方向铺设沥青瓦至距天沟中心线75mm处,再铺设天沟上的沥青瓦,交叉搭接。搭接的沥青瓦应延伸至相邻屋面300mm,并在距天沟中心线150mm处用固定钉固定。
6.3.4 敞开式天沟构造(图6.3.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铺过中心线不应小于100mm,相互搭接满粘在屋面板上;
2 铺设敞开式天沟部位的泛水材料,应采用不小于0.45mm厚的镀锌金属板或性能相近的防锈金属材料,铺设在防水垫层上;
3 沥青瓦与金属泛水用沥青基胶粘材料粘结,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沿天沟泛水处的固定钉应密封覆盖。
6.3.5 檐口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和泛水板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执行;
2 应将起始瓦覆盖在塑料泛水板或金属泛水板的上方,并在底边满涂沥青基胶粘材料;
3 檐口部位沥青瓦和起始瓦之间,应满涂沥青基胶粘材料。
6.3.6 钢筋混凝土檐沟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2 铺设沥青瓦初始层,初始层沥青瓦宜采用裁减掉外露部分的平面沥青瓦,自粘胶条部位靠近檐口铺设,初始层沥青瓦应伸出檐口不小于10mm;
3 从檐口向上铺设沥青瓦,第一道沥青瓦与初始层沥青瓦边缘应对齐。
6.3.7 悬山部位构造(图6.3.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应铺设至悬山边缘;
2 悬山部位宜采用泛水板,泛水板应固定在防水垫层上,并向屋面伸进不少于100mm,端部应向下弯曲;
3 沥青瓦应覆盖在泛水板上方,悬山部位的沥青瓦应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处理。
6.3.8 立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执行;
2 沥青瓦应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
6.3.9 女儿墙部位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泛水板和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执行;
2 将瓦片翻至立面150mm高度,在平面和立面上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于下层沥青瓦和立面防水垫层上;
3 立面应铺设外露耐候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自粘防水卷材;不具备外露耐候性能的防水卷材应采用钢丝网聚合物水泥砂浆保护层保护。
6.3.10 穿出屋面管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泛水板和防水垫层的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执行;
2 穿出屋面管道泛水可采用防水卷材或成品泛水件;
3 管道穿过沥青瓦时,应在管道周边100mm范围内,用沥青基胶粘材料将沥青瓦满粘;
4 泛水卷材铺设完毕,应在其表面用沥青基胶粘材料满粘一层沥青瓦。
6.3.11 变形缝部位防水做法应按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执行。
6.3.2~6.3.4 沥青瓦屋面天沟的铺设方法有三种:搭接式、编织式和敞开式。
天沟是屋面排水的集中部位,为确保其防水性能,规定天沟部位应增铺防水垫层附加层。金属泛水做法应设置适应金属变形的构造,防止金属泛水变形破坏。
6.3.5 檐口部位是屋面排水的部位,易受强风或融雪损坏,发生渗漏现象。为确保其防水性能,规定屋面周边的檐口部位沥青瓦应采用满粘加固措施。
檐口泛水和防水垫层的设置顺序要考虑排水线路,形成层层设防的构造。
6.3.8、6.3.9 立墙或女儿墙与屋面的交接处易发生渗漏现象,应重点采取泛水构造做法。女儿墙或立墙与屋面的交界处须采用防水卷材或金属泛水做附加层,防水卷材或金属泛水应满足材料性能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耐候性。
6.3.10 穿出屋面管道的泛水有现场加工或采用成品套管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