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细部构造
10.3.1 内檐沟构造宜增设附加防水层,防水层应铺设至内檐沟的外沿。
10.3.2 山墙顶部泛水卷材应铺设至外墙边沿(图10.3.2)。
10.3.3 檐口部位构造(图10.3.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口部位应设置外包泛水;
2 外包泛水应包至隔汽层下不应小于50mm。
10.3.4 女儿墙部位构造(图10.3.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部位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并采用金属压条收口与密封;
2 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盖板覆盖。
10.3.5 穿出屋面设施构造(图10.3.5-1、图10.3.5-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穿出屋面设施开口尺寸小于500mm时,泛水应直接与屋面防水卷材焊接或粘结,泛水高度应大于250mm;
2 当穿出屋面设施开口尺寸大于500mm时,穿出屋面设施开口四周的防水卷材应采用金属压条固定,每条金属压条的固定钉不应少于2个,泛水应直接与屋面防水卷材焊接或粘结,泛水高度应大于250mm。
10.3.6 变形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图10.3.6-1)内应填充泡沫塑料,缝口放置聚乙烯或聚氨酯泡沫棒材,并应设置盖缝防水卷材。
2 当变形缝(图10.3.6-2)两侧为墙体时,墙体应伸出保温隔热层不小于100mm,阴角处抹水泥砂浆作缓坡,坡长大于250mm。
10.3.7 水落口卷材覆盖条应与水落口和卷材粘结牢固(图10.3.7-1、图10.3.7-2)。
横向水落口应伸出墙体,覆盖条与卷材和水落口连接处应粘结牢固。
10.3.6 变形缝处的防水层,伸缩变形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