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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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附属设施

8.4.1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设置马道,马道间应相互连通,且应与场地照明配电间、场地扩声机房等连通。通向马道的通路不应少于两处。
8.4.2 马道的位置、数量、长度等应能满足场地照明、场地扩声等的要求。
8.4.3 马道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其宽度不宜小于800m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4 马道设于室内时应设检修照明,设于室外场所时宜设检修照明。
8.4.5 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当另有维护措施且能确保维护时不改变灯具瞄准点时,可不设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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