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轻型木桁架
9.4.1 轻型木桁架的设计和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的相关规定。
9.4.2 桁架静力计算模型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弦杆应为多跨连续杆件;
2 弦杆在屋脊节点、变坡节点和对接节点处应为铰接节点;
3 弦杆对接节点处用于抗弯时应为刚接节点;
4 腹杆两端节点应为铰接节点;
5 桁架两端与下部结构连接一端应为固定铰支,另一端应为活动铰支。
9.4.3 桁架设计模型中对各类相应节点的计算假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的相关规定。
9.4.4 桁架构件设计时,各杆件的轴力与弯矩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件的轴力应取杆件两端轴力的平均值;
2 弦杆节间弯矩应取该节间所承受的最大弯矩;
3 对拉弯或压弯杆件,轴力应取杆件两端轴力的平均值,弯矩应取杆件跨中弯矩与两端弯矩中较大者。
9.4.5 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l0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内,应取节点中心间距的0.8倍;
2 平面外,屋架上弦应取上弦与相邻檩条连接点之间的距离,腹杆应取节点中心距离,若下弦受压时,其计算长度应取侧向支撑点之间的距离。
9.4.6 当相同桁架数量大于或等于3榀且桁架之间的间距不大于610mm,并且所有桁架均与楼面板或屋面板有可靠连接时,桁架弦杆的抗弯强度设计值fm可乘以1.15的共同作用系数。
9.4.7 金属齿板节点设计时,作用于节点上的力应取与该节点相连杆件的杆端内力。
9.4.8 当木桁架端部采用梁式端节点时(图9.4.8),在支座内侧支承点上的下弦杆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原下弦杆截面高度或100mm两者中的较大值,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该端支座节点的承载力:
1 端节点抗弯验算时,用于抗弯验算的弯矩应为支座反力乘以从支座内侧边缘到上弦杆起始点的水平距离L(图9.4.8)。
2 当图9.4.8中投影交点比上、下弦杆轴线交点更接近桁架端部时,端节点应进行抗剪验算。桁架端部下弦规格材的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b——规格材截面宽度(mm);
fv——规格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
V——梁端支座总反力(N);
n——当由多榀相同尺寸的规格材木桁架形成组合桁架时,n为形成组合桁架的桁架榀数;
h'——下弦杆在投影交点处的截面计算高度(mm)。
3 当桁架端部下弦规格材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公式(9.4.8-1)时,梁端应设置抗剪齿板。抗剪齿板的尺寸应覆盖上下弦杆轴线交点与投影交点之间的距离L',且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弦杆轴线上、下方的齿板截面受剪承载力均应能抵抗梁端节点净剪力V1;
2)沿着下弦杆轴线的齿板截面受剪承载力应能抵抗梁端节点净剪力V1;
3)梁端节点净剪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上下弦杆轴线交点与投影交点之间的距离(mm)。
9.4.9 对于由多榀桁架组成的组合桁架,作用于组合桁架的荷载应由每榀桁架均匀承担。当多榀桁架之间采用钉连接时,钉的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v——钉连接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
n——组成组合桁架的桁架榀数;
s——钉连接的间距(mm);
nr——钉列数;
q——作用于组合桁架的均布线荷载(N/mm)。
9.4.10 木屋架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桁架不承受上拔作用力时,木屋架与下部结构应采用钉连接,钉的数量不应少于3枚,钉长度不应小于80mm。屋盖端部以及洞口两侧的木桁架宜采用金属连接件连接,间距不应大于2.4m。
2 当木屋架端部承受上拔作用力时,每间隔不大于2.4m的距离,应有一榀木屋架与下部结构之间采用金属抗拔连接件进行连接。
本节内容参照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2012的相关条文作出规定。其条文说明详见《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2012中对应各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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