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防腐
11.4.1 木结构建筑采用的防腐、防虫构造措施应在设计图纸中作出规定。
11.4.2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11.4.3 当木构件与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直接接触时,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4 当承重结构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并位于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地方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5 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4的地区,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具有防白蚁功能的防腐处理木材。
11.4.6 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或同品种药剂。
11.4.7 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11.4.8 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的相关规定。
11.4.9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
11.4.2~11.4.5 这些情况下,虽然在构造上采取了通风防潮的措施,但仍需采用经药剂处理的木构件或结构部位。但是,应选用哪种药剂以及如何处理才能达到防护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防腐木材应包括防腐实木、防腐胶合木、防腐木质人造板、防腐正交胶合木以及其他的防腐工程木产品。
11.4.6~11.4.9 根据木结构防腐防虫工程的实践经验编制。为了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应严格执行这些条文中规定的程序与技术要求。
- 上一节:11.3 防生物危害
- 下一节:附绿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