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M 齿板强度设计值的确定
M.0.1 当由试验确定板齿和齿板强度设计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板齿的极限承载力和抗滑移承载力时,每一种试验方法应各取10个试件;
2 确定齿板的受拉极限承载力和受剪极限承载力时,每一种试验方法应各取3个试件;
3 由试验确定的板齿和齿板的极限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规定的修正系数进行校正。
M.0.2 板齿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荷载平行于齿板主轴(β=0°)时,板齿强度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2 荷载垂直于齿板主轴(β=90°)时,板齿强度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 nr,u1、nr,u2、n′r,u1和n′r,u2——分别为按本标准第M.0.1条确定的10个与夹角α、β相关的板齿极限强度试验值中的3个最小值的平均值除以极限强度调整系数k。
3 确定nr,u1、nr,u2、n′r,u1和n′r,u2时,对应的夹角β与α取值应符合表M.0.2-1的规定。
4 极限强度调整系数k应符合表M.0.2-2的规定。
5 当齿板主轴与荷载方向夹角β不等于“0°”或“90°”时,板齿强度设计值应在nr与n′r间用线性插值法确定。
M.0.3 板齿抗滑移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荷载平行于齿板主轴(β=0°)时,板齿抗滑移强度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2 荷载平行于齿板主轴(β=90°)时,板齿强度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ns,u1、ns,u2、n′s,u1和n′s,u2——分别为按本标准第M.0.1条确定的10个与夹角α、β相关的板齿极限强度试验值中的3个最小值的平均值除以系数ks。
3 确定ns,u1、ns,u2、n′s,u1和n′s,u2时,对应的夹角β与α取值应符合表M.0.3的规定。
4 对含水率小于或等于15%的规格材,ks应为1.40, 对含水率大于15%且小于19%的规格材,ks应为1.75。
5 当齿板主轴与荷载方向夹角β不等于“0°”或“90°”时,板齿抗滑移强度设计值应在ns与n′s间用线性插值法确定。
M.0.4 齿板抗拉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分别按本标准第M.0.1条确定的3个齿板抗拉极限强度校正试验值中2个最小值的平均值除以1.75选取。
M.0.5 齿板抗剪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分别按本标准第M.0.1条确定的3个齿板抗剪极限强度校正试验值中2个最小值的平均值除以1.75选取。若齿板主轴与荷载方向夹角β与试验方法的规定不同时,齿板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国际上,由于金属齿板带有专利产品的性质,在标准规范中一般都没有给出金属齿板具体的强度设计值。当采用某一型号的齿板时,由生产商提供具体的强度设计值。为了满足我国木结构工程设计的需要,本标准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组织专家对进口齿板强度设计值进行了研究,规定了金属齿板按试验进行各种强度设计值的确定。
进口齿板中,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金属齿板可按表13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