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15.3 排水
15.3.1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式。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围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15.3.2 道路的地面水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迅速排除。
15.3.3 当道路的地下水可能对道路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取适当的排除或阻隔措施。道路结构层内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排水或隔水措施。
15.3.4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5.3.5 道路雨水口的形式、设置间距和泄水能力应满足道路排水要求。雨水口的布置方式应确保有效收集雨水,雨水不应流入路口范围,不应横向流过车行道,不应由路面流入桥面或隧道。
一般路段应按适当间距设置雨水口,路面低洼点应设置雨水口,易积水地段的雨水口宜适当加大泄水能力。
15.3.6 边坡底部应设置边沟等排水设施,路堑边坡顶部必要时应设置截水沟。
15.3.7 隧道内当需将结构渗漏水、地面冲洗废水和消防废水等排至洞外时,应设置排水设施;当洞外水可能进入隧道内时,洞口上方应设置截水、排水设施。
15.3.8 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规范所指的“道路排水工程”是指直接服务于道路,用于排除地面水、地下水和道路结构层含水的一系列排水设施,而不是指道路范围所有的“城市排水工程”。
15.3.1 道路排水工程往往结合区域排水工程建设,是城市排水工程的一部分,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的一般要求。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多方面,需要从径流源头、中途和末端综合控制,因此,海绵城市建设应贯彻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的原则,控制目标和指标必须从规划层面统筹考虑,分解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之中,在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的建设中具体落实。城市道路应在不削弱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控制目标。
15.3.2 “道路地面水”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绿地、边坡的地面水,以及其他可能进入道路范围内的地面水。
15.3.3 “地下水”包括通过绿化分隔带和路面缝隙渗入地下的地表水。
15.3.4 道路排水设计的具体指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15.3.5 利用道路横坡和纵坡、偏沟和雨水口相结合,是城市道路地面水最重要的收集方式。《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对雨水口有详细规定,本条仅提出概括性要求,但此处的“雨水口”并非仅指标准图集中的“专用雨水口”,而是泛指各种有拦渣措施、能收集地面水的排水设施。
设置超高的弯道可能使外侧路面形成向内侧倾斜的横坡,有中间分隔带时应设置雨水口,避免雨水穿过分隔带横向流过内侧车道或从下游横向流过外侧车道;在横坡方向转换的地方应设置雨水口,避免中间或路侧偏沟的雨水横向流过车行道。
15.3.6 由于特殊的地形条件或者道路先行建设,城市道路沿线难免出现永久或临时边坡,需要适当设置边沟和截水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