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配电线路
5.3.1 线缆端头与配电箱、柜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
5.3.2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绝缘测试合格后敷设;
2 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3 端接处电缆长度应留有余量;
4 在转弯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5.3.3 电缆接入配电箱、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捆扎固定;
2 接入配电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5.3.2的要求。
5.3.4 矿物质电缆敷设应满足表5.3.4规定的最小弯曲半径的要求。当在下列场合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型Ω或型弯,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 在温度变化大的场合;
2 有振动源的场合;
3 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之间。
表5.3.4 矿物质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5.3.5 矿物质电缆敷设时,每路电缆之间宜留有不小于电缆外径2倍的间隙。在电缆锯断后应立即对其端部进行临时性封堵。
5.3.6 隔墙内穿线管与墙面板应有间隙,间隙不宜小于10mm。安装在隔墙上的设备或装置应整齐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墙板不得受力。
5.3.7 电缆应按设计要求编号,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线(PE线)应为黄绿相间色;
2 中性线(N线)应为淡蓝色;
3 L1相线应用黄色,L2相线应用绿色,L3相线应用红色。
5.3.8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5.3.2 电缆的捆扎固定,既要考虑电源线的散热和自重问题,也要考虑弯曲半径过小带来的应力对电缆的损坏,还要考虑便于事后的维护。在敷设电缆的两端有牢固的、不易磨损的标识对于事后维护提供了便利。
5.3.3 对接入配电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提出限定要求的目的就是避免配电箱、柜内部设备、装置和电缆本身受额外应力,影响安装工程质量,有时甚至会损坏设备、器件和电缆。所以在配电箱、柜与电缆进行压接时,应对配电箱、柜安装位置、电缆进入位置进行调整,尽量减少压接所带来的应力。无法消除的,应采取措施,避免电气设备、装置和电缆因长期受应力作用而导致损坏。
5.3.6 为了不使隔断墙面和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设施受力损害,应在墙体结构上设置专用的框架,用以安装设备、设施。为了电缆散热,确保运行的安全,规定了动力电缆穿管要与隔断墙板留有10mm间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