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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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

8.0.1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8.0.2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4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所有疏散出口都应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措施。

8.0.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0.6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合适的灭火器材。

8.0.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但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8.0.8  独立于其他建筑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风、排风系统可不设置防火阀。

8.0.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防火设计应以保证人员能尽快安全疏散、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为原则,火灾必须能从实验室的外部进行控制,使之不会蔓延。

条文说明

8.0.2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只提到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没有提到生物安全建筑的耐火等级问题。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的设备、仪器一般比较贵重,但生物安全实验室不仅仅是考虑仪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护实验人员免受感染和防止致病因子的外泄。本条根据生物安全实验室致病因子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实验设备的贵重程度,作了规定。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的对象是危害性大的致病因子,采用独立的防火分区主要是为了防止危害性大的致病因子扩散到其他区域,将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由于一些工艺上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有时置于一个防火分区,但为了同时满足防火要求,此种情况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等同于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8.0.5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比较低,这主要是考虑人员疏散,而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仅仅是考虑人员的疏散问题,更要考虑防止危害性大的致病因子的外泄。为了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火灾初期的灭火和尽可能地将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故规定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墙体的要求。

8.0.6  本条中所称的合适的灭火器材,是指对生物安全实验室不会造成大的损坏,不会导致致病因子扩散的灭火器材,如气体灭火装置等。

8.0.7  如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启动,极有可能造成有害因子泄漏。规模较小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议设置手提灭火器等简便灵活的消防用具。

8.0.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如设置防火阀,其误操作容易引起实验室压力梯度和定向气流的破坏,从而造成致病因子泄漏的风险加大。单体建筑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考虑到主体建筑为单体建筑,并且外围护结构具有很高的耐火要求,可以把单体建筑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和上、下设备层看成一个整体的防火分区,实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可以不设置防火阀。

8.0.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消防设计原则与一般建筑物有所不同,尤其是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除了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外,必须还要考虑尽可能防止有害致病因子外泄。因此,首先强调的是火灾的控制。除了合理的消防设计外,在实验室操作规程中,建立一套完善严格的应急事件处理程序,对处理火灾等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污染物外泄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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