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工程验收
10.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工程验收是实验室启用验收的基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物安全实验室须由建筑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再进行实验室认可验收,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项目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0.3.2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综合性能的评定文件等。
10.3.3 在工程验收前,应首先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工程检测。
10.3.4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并应根据下列规定作出验收结论:
1 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 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
3 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10.3.1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中的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造、验收和启用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10.3.2 工程验收涉及的内容广泛,应包括各个专业,综合性能的检测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此外还包括工程前期、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过程的审核验收。
10.3.3 工程检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无资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报告不具备任何效力。
10.3.4 工程验收的结论应由验收小组得出,验收小组的组成应包括涉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各个技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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