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10 步行标志

5.10.1  当道路或路段为步行街时,应在步行街起终两端设置步行标志。

5.10.2  步行标志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两端起点位置。

5.10.3  当步行标志有时间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