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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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禁止驶入标志

6.5.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

6.5.2  禁止驶入标志设置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止驶入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可以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6.5.3  当禁止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条文说明

6.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禁止一切车辆驶入的情况主要有:步行街等行人专用道路;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的道路、桥梁、隧道;由于施工、大型活动等原因对车辆进行交通管制的道路;分幅行驶道路的左幅、单行路出口等为防止车辆错向驶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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