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交叉口标志
7.2.1 下列情况应设置交叉口标志:
1 受绿化、建筑物等影响,交叉口相交道路之间由停车视距构成的通视三角区不能保证时;
2 受道路纵坡、路面超高等影响而辨识困难,或其他不易被发现的交叉口;
3 畸形或错位交叉口,以及不易判别交叉口形状的路口。
7.2.2 对已设置相应设施或标志时,下列情况可不设交叉口标志:
1 交叉口设有信号控制时;
2 交叉口设有指示转弯、禁止转弯、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指路、路口预告和告知、地点、方向等与交叉口相关的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并且标志容易被看到时;
3 交叉口视线良好,易于观察相交道路来车时;
4 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通流互不干扰,或交通量极小,路段速度较低时;
5 T形或Y形交叉口,被交通分隔岛渠化后改变形状或走向时。
7.2.3 交叉口标志应设置在平面交叉口之前适当位置。距交叉口停车线或路口缘石圆直切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4 应根据实际道路交叉的形式选用适当的交叉口标志。
7.2.5 当设置T形或Y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志;当设置环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指示标志。
7.2.6 受线形限制或障碍物阻挡时,交叉口标志应设置在面对来车的路口的正面。
7.2.7 交叉口标志可根据道路形状设置图案,并应符合警告标志板面设置的相关规定。
7.2.2 实际平面交叉口的形状与基本形状不一致时,应仔细研究交叉道路等级、功能、平面交叉口的类型、交叉角度、平面交叉口范围等因素,选择道路使用者易于理解的象征符号。
7.2.3 如果两相邻平面交叉口中心点的距离小于该道路的限速值对应的安全停车视距,则两平面交叉口宜合并为一个图形。
7.2.4 当错位型交叉错位两肢相距较近时,可按十字交叉设置交叉口标志;如错位两肢相距较远,相当于该错位交叉由两个交叉组成,如作为整体用一个交叉口标志表示,可能会使驾驶者产生困惑时,可按两个T型交叉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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