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总体规划设计
3.2.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总体的安全防范设计和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设计,以及相应的应急响应区域设计,应分别确定安防策略和安全措施,规划安全通道和空间,并应形成疏散空间。当配套实施安防控制中心时,应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建设。
3.2.2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方案设计应采用下列策略和措施:
1 威慑和阻止措施,包括可见和显著的安防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用于阻止和明确警告的环境设计、实体防范措施。
2 探测和监控措施,包括安全检查及探测技术、视频监控技术、身份识别技术。
3 加固和优化措施,包括加固和备份关键设施和设备,采用弹性材料,设置安全距离,优化布局。
4 救援和恢复措施,包括优化疏散通道及其标志设置,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临时避难场所、救援场所、相应的救援设施和设备。
3.2.3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本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防护对象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措施;本规范中未覆盖的防护对象宜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防护措施应与其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
3.2.4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应贯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整体过程,并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相应的阶段性报告中。各阶段设计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1)安全目标、安全策略分析方案;
2)防护对象的防护措施费效分析方案;
3)安全措施和安防技术规划图;
4)可行性方案,包括系统组成、主要功能、主要技术手段比选及图表;
5)投资估算。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的初步设计阶段:
1)系统组成、主要功能、主要技术手段比选、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接口;
2)主要工程数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表和图纸;
3)工程概算。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的施工图设计阶段:
1)技术规格书,包括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要求、系统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具体设备配置情况、接口要求、主要工程数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表和图纸;
2)详细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设备及材料数量表和施工详图。
3.2.1 当配套实施安防控制中心时,应按现行标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等进行建设。
3.2.2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方案设计采用的措施包括:
1 用于明确警告的环境设计包括通透的环境设计,使每个人感觉在周围乘客的注视之下;可见的安防设施,如明显可见的监视器,使人感觉所有的行动处于监视下。
2 环境设计还可以进行美化设计,如绿化环境、色彩涂装,让人感觉环境舒适、生活美好,从而降低实施暴力犯罪的倾向。
3 设备、设施、墙柱等覆盖弹性材料,减少爆炸造成人员撞击损伤,减少冲击波损害。设置安全距离是为了减少爆炸冲击波损害。
优化布局,如减少爆炸冲击波直接伤害的人的数量,隐蔽重要设施,淡化受关注的设施设备及其位置,关键设施设备隔离设计和避开公共区域,以及救援设施设备便捷利用等设计。
4 优化疏散通道和应急区域,包括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运输通道;疏散和救援车流量、客流量符合性计算;乘客疏散区域、紧急救护区域、救援指挥区域(位置)、物资集散区域及临时堆放安置区等的细化设计;空间容量通过计算落实。
3.2.3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
对于本规范中未覆盖的防护对象,宜先按照本规范附录A中的方法确定其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再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由此才能使防护对象的防护措施与公共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
3.2.4 本条说明本规范的执行是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并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整个建设和运营周期中。并且在设计的不同阶段提出相应的成果,既能避免因设计不完善或不同步导致的安全隐患,也能避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过度规划。
1 安全目标、安全策略分析方案中应包括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分析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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