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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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体设计

4.2.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与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检验和验收。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改、扩建时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4.2.2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安防集成平台。

4.2.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集合成为一个整体,并应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进行管理。

4.2.4 系统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4.2.5 系统信息安全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规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2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2080和《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8部分:传输网络技术要求》GA/T 669.8的规定。

4.2.6 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集成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项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管理评估,且有专门的资金预算。整体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也应与新建项目一样,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同步规划、建设、检验和验收。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通过逐步改建达到本规范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3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在地下、地面和高架绵延数十至数百公里,局部安全事件极易升级和扩散,产生重大安全威胁。对其进行监控的安防系统、子系统和终端广泛分布并覆盖整个系统,进行统一监控和指挥是必然的要求。为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要求采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将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等专用系统集成为一个相互配合和协调动作的整体,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管理是安防系统建设的关键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4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3.5节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性设计做了详细规定,第3.6节对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设计做了详细规定。

4.2.6 本条“系统所使用的设备”主要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2011中所列明的设备,系统中其他设备的检验或认证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进行合格性检验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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