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应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可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区域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结合主要出入口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建设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5,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应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可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设置独立区域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结合主要出入口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建设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5,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应采取的措施。考虑到残疾人的行动特点,为方便残疾人的使用,不应建设高层建筑。对于土地用地紧张,面临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情况,本条提出入口设置的方式,以便合理解决残疾人的活动流线的设置。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专用停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的要求,并根据调研数据测算确定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基于建设规模及功能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若建筑密度按30%~45%计算,设施为一至三层时,建筑容积率为0.3~1.0;设施为三至六层时,建筑容积率为1.0~1.5,为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宜建一层,容积率取二层下限0.6,六层上限1.5,因此,本建设标准建议容积率按0.6~1.5控制。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绿化率宜为30%左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容积率按照合建建筑的容积率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专用停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的要求,并根据调研数据测算确定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基于建设规模及功能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若建筑密度按30%~45%计算,设施为一至三层时,建筑容积率为0.3~1.0;设施为三至六层时,建筑容积率为1.0~1.5,为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宜建一层,容积率取二层下限0.6,六层上限1.5,因此,本建设标准建议容积率按0.6~1.5控制。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绿化率宜为30%左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容积率按照合建建筑的容积率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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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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