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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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照明

5.3.1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要求。

5.3.2 在无人值守部位和需定期巡查周界应安装触发或感应传感器,信号应连接至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或安全照明系统。

5.3.3 安全岗位应配备手持式强力照明器具。

5.3.4 后备电源、备用电源、应急照明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次不应少于30s;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1.5h的测试。

5.3.5 安全照明应覆盖周界、出入口、门卫室、社会车辆停车场。

5.3.6 安全照明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进行整体设计。

5.3.7 周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光线应覆盖视频监控设备范围。

    2 照射范围应连续,并应满足视频监控设备和其他监视设备的照度要求。

    3 照明光束应从被监视的物体自上向下、从内向外照射,相邻光源照明光束应重叠。

5.3.8 出入口、门卫室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进入的车辆和人员应在照射覆盖中。

    2 灯光设置应避免使司机感到炫目。

    3 门卫室内应减少亮度水平。

5.3.9 社会车辆停车场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光线应覆盖视频监控设备范围。

    2 照射范围应连续,并应满足视频监控设备和其他监视设备的照度要求。 

    3 应配备应急照明。

条文说明

5.3.1 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6.0.1条第2款规定: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不应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的50倍。

5.3.2 安全照明设计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考虑节能环保的要求,可根据不同场合的需求选用经济合理的技术和设备。

5.3.3 安全岗位配备手持式强力照明器具是防备紧急情况下使用的。

5.3.6 安全照明需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照明进行设计,以城市轨道交通照明设计为主,并对其覆盖场合及照度进行优化,以满足安全防范的视觉需求,同时对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系统无法覆盖的场合,还需结合视频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的设计进行补缺。

5.3.8 门卫室内减少亮度水平有利于向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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