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建筑构造
2.6.1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井塔、变配电室、集控室的防水等级宜为Ⅰ级,其他建(构)筑物的防水等级宜为Ⅱ级。
2.6.2 檐口高度大于8.0m或高低屋面落差超过4.0m的建(构)筑物以及严寒地区的建(构)筑物,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在严寒地区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内排水。当采用外排水时,排水管应采用钢管,或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的措施。其余建(构)筑物可采用无组织排水,屋面挑檐宽度不宜小于0.6m。
2.6.3 建(构)筑物檐口高度大于8.0m时,应设置屋面检修孔或外墙爬梯,爬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6.4 厂房内部各层楼面的孔洞周围应设置挡水台,挡水台的台高不宜小于100mm。
2.6.5 钢结构构件宜采用封闭截面,并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对易积灰及不易维护的部位宜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和建立清灰制度。
2.6.6 设置清扫水系统的厂房,各层楼面应设不小于5‰的排水坡,厂房地面应设不小于10‰的排水坡,坡向应朝地漏或水沟。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6.7 厂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室、集控室及煤质化验室宜选择北朝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2.6.8 工业建(构)筑物在主要设备附近应留有检修空间;在室外落地检修时,应在室外留有检修场地。
2.6.9 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标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特性确定,在生产中易受到油污、煤尘和煤泥污染的建(构)筑物,其室内墙面、地面及顶棚应使用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2.6.10 控制室等经常有人操作的建(构)筑物,内部装修时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2.6.1 本次修订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中第3.0.5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将屋面防水分为Ⅰ级和Ⅱ级,设防要求分别为两道防水设施和一道防水设施,并取消对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
井塔是矿井的重要建筑物,其顶层的大厅内电器设备较多。屋面漏水可能会造成严重事故;同时,井塔建筑高度较高,屋面维修比较困难,因此将其屋面的防水等级定为Ⅰ级。
2.6.2 严寒地区的大、中型工业建(构)筑物应采用有组织内排水,以防无组织排水时,因屋面积雪冻融,在檐口处结成的下垂冰柱伤人,或有组织外排水时,落水管因管内积水结冰冻胀而破裂。
2.6.5 矿井和选煤厂中经常使用水冲洗楼面,环境比较潮湿,且煤中含有硫磷等物质,对于钢结构厂房的耐久性影响较大。在20世纪80年代建成的选煤厂钢结构已出现过严重腐蚀的现象,危及结构的安全。钢结构需要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特别对于不易维护的死角部位,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才能保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工程实践证明,采用钝化除锈和防腐蚀材料可以达到长效防腐的目的。
2.6.6 选煤厂厂房现在多采用冲水进行楼面清洗,设计楼面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排水。厂房底层排水沟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是为了防止地面下沉引起排水沟开裂。
- 上一节:2.5 建筑绿色、节能设计
- 下一节:2.7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