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条文说明
第八条 规模划分。参考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划分。
第九条 确定床位规模的依据。乡镇卫生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居民对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需求确定,需求高低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人口、经济水平是决定性因素。
千人口床位指标除受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及人才技术等软硬件的制约外,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加上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的逐步改善,充实人才,加强管理,做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五配套,居民对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需求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本建设标准确定的千人口床位指标有一定的调控性。
本条规定的千人口床位指标均指住院床位,不含门诊急救床和观察治疗床。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任务是做好预防保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是否设住院床位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条规定“乡镇卫生院床位数宜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位设置”。其含义是:在一般情况下,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位计算确定住院床位规模。但如服务人口少,住院需求量小或附近有医院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受各种因素限制难以开设住院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少开、不开或暂不开设住院床位。不开设、暂不开设或暂时少开设就是指不计算、暂时不计算或暂时少计算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
指标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及目前乡镇卫生院床位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 服务人口计算。床位指标确定之后,服务人口的计算是确定规模的重要环节,尤其是不适当地计算辐射服务人口将会导致乡镇卫生院规模过大,造成资源浪费。为此,本条明确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计算服务人口的口径。暂住人口指在当地有关部门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口。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乡镇卫生院的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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