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9.19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

9.19.1  在进入快速路收费站前,应设置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并应标注预告收费站位置、距离、收费方式等信息。

9.19.2  在距离快速路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2km、1km、500m及渐变段起点处,应设置相应收费站预告标志与收费站标志。

9.19.3  对设有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收费站,应采用带有不停车收费预告标志的收费站预告标志与收费站标志。

9.19.4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宜结合限速标志、停车领卡标志进行设置。

9.19.5  当收费站位于快速路终点时,应在前2km、1km、500m设置收费站预告标志,同时应设置快速路终点预告标志,并在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处设置收费站和快速路终点标志。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