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行政及公共建筑
2.8.1 煤矿行政及公共建筑面积应结合矿井劳动定员和煤矿生产运营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其分项设施及建筑面积指标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选用。
2.8.2 矿井办公楼、任务交待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联合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建筑中各建筑物应明确功能分区,交通流线顺畅;
2 联合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作业流程合理布置,并应避免人流过于集中和交叉;
3 任务交待室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组织形式布置,每区队宜设办公室1间~2间,技术资料和值班室1间,小型工具材料库2间~3间,并应设可容纳该区队人员的会议室1间。
2.8.3 井口浴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浴室应由洗浴间、更衣室和辅助用房组成,女职工入浴人数可按总入浴人数的5%~10%计算;
2 更衣室内存放衣物可采用更衣柜或电动吊篮的方式;当采用更衣柜方式时,其数量应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算,井下工人的更衣柜宜为2个/人,地面工人的更衣柜宜为1个/人;可按家庭服与工作服同室分开存放或分室存放设计;衣柜应存放方便并设置通气孔,家庭服存衣柜应为闭锁式;当采用电动更衣吊篮时,其数量应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算,宜为1个/人;更衣室设计应预留衣柜或吊篮总数的30%作为备用;
3 入浴方式应根据各地生活习惯确定,可采用淋浴和池浴;男浴室采用淋浴的比例不应小于50%,女浴室应全部采用淋浴;
4 浴池净面积可按池浴人数0.2m²/人计算;浴池数量可按20人/个计算,且不应少于2个;淋浴器数量可按淋浴人数3人/个计算;
5 男浴室内的盥洗器具可按入浴人数30人/个设置,女浴室内的盥洗器具可按入浴人数15人/个设置;男、女浴室应设置便池,男浴室宜增设小便槽;
6 井口浴室内应设置太阳灯室;
7 浴室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置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8 浴室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和走道20mm,浴室应采用防滑地面,并应设置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排水沟;
9 更衣室及浴室的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采取防结露和滴水的措施,浴室热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10 浴室的楼(地)面、内墙及顶棚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11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越楼板及楼板与墙面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和防渗漏措施;
12 更衣室及浴室布置在建筑底层时,窗台高度距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8m,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1.5m;
13 辅助用房应包括太阳灯室、洗衣房、衣物交领空间、强淋走廊、饮水室、管理室、储藏室、卫生间和联系厅廊等;洗衣房宜布置在一层,当更衣室位于二层及以上时,洗衣房旁宜设有通往工服更衣室的楼梯;在二层及以上工服更衣室内应设有联通洗衣房的衣物投放设施或提升设施。
2.8.4 矿灯房和自救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灯和自救器的收发可采用自助方式或集中管理方式;矿灯房采用集中管理方式时,收发窗口可按300盏/个~400盏/个灯设置;
2 存灯、自救器室应按设计矿灯总盏数的30%预留备用位置;
3 矿灯收发窗口的窗台及墙裙应采用耐磨和抗撞击的材料。
2.8.5 职工食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食堂应由餐厅、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供餐方式可采用自助方式或集中售卖方式;
2 用餐区域每座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²;
3 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宜为1:0.80;
4 当采用集中售卖方式时,餐厅的售饭口的数量可按50人/个设置,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应留有沟槽;
5 食堂应设置餐具洗涤消毒间;
6 厨房宜分别设置主食制作间和副食制作间,并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采光、排烟、排气和排水设施;
7 厨房应在操作间之外分区设置存放蔬菜、肉食的备料间和储存米、面等的食品库;寒冷地区和高原缺菜区,宜设置菜窖,300人以上的井口食堂可设置冷藏间;
8 采用煤为燃料时,应设置堆煤设施;采用瓶装液化气或甲醇等为燃料时,其使用与存放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9 食堂还应设置办公室、管理服务窗口、卫生间、炊事人员使用的淋浴间和更衣室以及小型超市等辅助用房;小型食品超市可提供班中餐和应急餐;
10 集中就餐的餐厅与厨房的主副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集中就餐的餐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11 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置少数民族专用食堂;
12 职工食堂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的有关规定。
2.8.6 调度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中心应设置调度室、调度会议室、设备间、网络机房,宜设置值班室、夜宵间等;
2 调度室、设备间净空高度宜为3.3m~3.9m,吊顶以上的空间应满足结构、空调、电气、消防等各专业的需要;
3 调度室的室内装修应结合工艺专业要求合理布置,并满足防火、防尘、吸声等要求;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的轻质吊顶;
4 调度室、集控室、网络机房、设备间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其架空高度不宜小于250mm;地板下空间同时兼做空调静压箱时,其架空高度不宜小于500mm。
2.8.7 单身宿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身宿舍宜布置在厂区内较为安静且无各种污染源的地区,并接近场内各项生活设施;职工单眷比宜按实际情况确定;
2 单身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和公共卫生间,储物间与无障碍居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 单身宿舍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有关规定。
2.8.1 本次修订根据标准化智能矿井、一般矿井和低成本运营矿井的不同需求,对矿井行政及公共建筑面积指标做了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篇幅较多,分项设施及建筑面积指标的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A。
附录A补充了调度中心、汽车库等设施的面积指标。表中体现了必要建筑和可选建筑,使建筑设计更为灵活,便于满足不同需求。
本标准中各类建筑指标根据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15、《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2010及《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2016制定;同时参考《煤矿地面建筑行政公共建筑调研报告》进行调整。《煤矿地面建筑行政公共建筑调研报告》于2016年完成,通过了由陕西省煤炭工业学会组织的专家会议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陕煤学鉴字[2016]第12号)。
标准化智能矿井对人员的知识、技能、经验水平要求高,办公所需装备、设备增加,同时由于标准化智能矿井在籍人员总数大幅减少,办公用房使用率相对降低,因此适当提高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以满足实际使用要求。档案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已较普遍应用,因此适当减少了档案及资料室面积指标。低成本运营矿井以满足生产及生活基本要求为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较低值。
化验室应与办公楼或其他建筑合建,化验室宜设置在底层端部,天平室、发热量测量室宜设在北向房间。
保健急救室是矿井井口创伤急救应急处置的场所,应设置急诊抢救室,并配备心肺复苏器械、麻醉机、充气止血带、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负压骨折固定装置等急救器材和药品,也可管理职工健康保健档案。
2.8.2 本次修订对井口联合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交待室的具体设计内容给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任务交待室的功能和基本要求。
2.8.3 辅助用房包括男来宾浴室、太阳灯室、洗衣房、水加热及泵房、饮水室、管理室、储藏室、卫生间和联系厅廊等。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规定,煤炭采掘场所的卫生特征分级为2级。根据该标准的规定,按重作业者考虑,设部分浴池。浴池净面积可根据淋浴器占地面积换算。1个淋浴器为3个人使用,占地1m²,则浴池净面积折算为0.3m²/人(其面积每平方米可按1.5个淋浴器换算,当淋浴器数量少于5个时,浴池面积每平方米可按1个淋浴器换算)。
煤矿工人由于长期在井下工作,难以正常接受自然光的照射,长此以往,将对身体产生不利影响,井口浴室是工人上井的必经之路,在此设置太阳灯室,强制照射,将有益于工人的健康。
本次修订补充了辅助用房的具体设计内容,在更衣室部分补充了电动更衣吊篮的设计。
2.8.4 灯房设计补充了矿灯和自救器自助收发方式。设计矿灯总盏数为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存灯、自救器室应按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30%预留备用位置。
2.8.5 职工食堂的设计根据现代化矿井的需求,增加了自助餐方面的内容,增加了餐厅面积,相应减少了厨房的指标。并补充了存放蔬菜、肉食的备料间和储存米、面等的食品库、卫生间、小型超市等设计要求,并对餐厅、厨房和饮食制作用房的室内净高做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本标准仅规定每座最小使用面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餐者对就餐环境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有条件者可高出此要求。
《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2010中餐厨比为1:1,其中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内容,在实地调查及设计实践中,认为厨房部分面积偏大,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中第4.1.4条对此条进行修订。
2.8.6 本条文明确了调度中心的基本内容,规定了调度室、设备间的净高要求,防静电活动地板的一般架空高度以及装修要求。
2.8.7 考虑到煤矿职工倒班制的工作特性和工作情况,在单身宿舍中活动室和无障碍居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
- 上一节:2.7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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