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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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取水量指标

3.1.1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6m3/t。

3.1.2  改建或扩建钢铁联合企业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7m3/t。

3.1.3  新建特殊钢厂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8m3/t;改建或扩建特殊钢厂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10m3/t。

条文说明

3.1.1~3.1.3  吨钢取水量指标的统计范围包括生产新水、软水、除盐水、生活水、水厂自用水、外购水、管网漏损等,与钢铁企业通常用的吨钢耗新水量指标的统计方式不同,吨钢耗新水量仅包括用于生产系统的水量,包括生产新水、软水、除盐水等。两者的简单换算约为1.2:1.0。

     本规范中规定的吨钢取水量指标是指具有全流程的钢铁联合企业,即包括原料场、焦化、烧结、石灰、球团、炼铁、炼钢(含RH等)、连铸、热轧、冷轧及制氧、燃气设施、全厂空压站、全厂公辅设施等在内的全部工艺单元(工序)。缺少某些单元工程的钢铁企业,其缺少的指标应空缺,不得占用,总指标中应扣除缺少单元工程的指标。例如,某新建钢铁企业吨钢取水量指标按规范应取6.0/t,但该厂无冷轧厂,则该企业设计吨钢取水量指标应减去冷轧厂的指标为6.0-0.9=5.1(/t)。

    钢铁联合企业取水量指标由各个单元工程组成。各单元工程所占指标的比例可见表1。

     各厂相应单元工程采用的工艺不尽一致,用水量会有一些差别,因此,表中数值应是一个范围,可在±(5%~10%)范围内调整,表中的数值是以钢铁企业年钢产量统计的,准确的计算应折算成吨产品。本表引入了吨产品取水量概念,如冷轧吨产品取水量约为1.3/t~1.5/t,以其产量约占企业年钢产量的50%~60%,折算成年产量则冷轧吨钢取水量为0.90/t,各钢铁厂冷轧产量占企业年钢产量的比例各不相同,可按吨产品取水量进行折算。热轧厂也一样,热轧带钢用水量与热轧管、线材等用水量差别很大,其指标可根据实际用水量适当调整比例。

    本规范所称的热轧厂、冷轧厂是一个统称,热轧厂含板、带、线材、管材、棒材、型材等热轧生产厂。冷轧厂同样。

    选矿、采矿、钢铁联合企业内的发电厂、焦化的化产等不占吨钢取水量指标。

    全厂取水量计算:根据企业年钢产量计算取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全厂取水量(/h);

      N——年产钢量(t/a);

      n——吨钢取水量指标[/t(钢)]。

    例:某新建钢铁企业年产200万吨钢,按规范吨钢取水量为6.0/t,求该厂每小时计划取水量:

    分析调研资料,国内部分企业现在已达到或比规范的指标先进,但相当部分企业要达到指标还需做出较大努力。

    吨钢取水量反映了钢铁企业消耗水资源的规模和利用水平。吨钢新水耗量则反映了钢铁企业水系统装备水平、用水水平和管水水平。

    计算企业总取水规模时,还应包括不占指标的单元(如发电厂、焦化的化产等)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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