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1 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
4.0.2 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 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
3 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 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4.0.3 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
4.0.4 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
4.0.5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采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4.0.1 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是指受洪涝、泥石流灾害威胁严重的地区,这些地区灾害发生概率较大、灾害损害程度较高,防御代价往往较高或修复难度较大,甚至难以修复,城市建设必须避开这些区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0.2 “高地高用、低地低用”是城市用地布局的基本性要求。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和重要的供应设施、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它们无论土地效益、经济投入还是社会影响、灾害损失,均较大,应布置在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城市中心区社会经济价值高、居住区是人口聚集中心,显然,必须重点保护。
城市重要的工业仓储区一般包含重要的工矿企业或重要的仓储设施,重要的工矿企业是指遭受洪灾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企业,主要包括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商业等类型的企业;重要的仓储设施指抢险救灾物资贮备仓库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仓库,它们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特别是灾害防御的基础或重点,一旦受洪水、泥石流灾害损害,将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导致城市功能系统性破坏以及次生灾害。
城市重要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供水、供电、通信、供气等供应设施,消防、抗震、人防等安全设施,及行政首脑机关、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它们是维护城市功能运行、抗御各类灾害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根基。
上述设施布局应优先考虑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城市发展建设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过水断面,保持必要的水面率。城市水域保留与控制的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中第4.2节水域保护与第5.5节水系修复与治理中的相关规定。
在土地稀缺和节约用地的大背景下,城市用地选择不可能都选择高地,特别是平原地区;而城市用地性质不同,防洪安全要求也不同,如居住用地与绿化用地,相应的防洪安全措施显然不同。
当建设用地难以避免选择易涝低地时,用地竖向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性质用地防洪、排水的要求,努力保护天然湖泊、池塘和湿地等低洼场地用于调节、储存雨洪,保持与控制一定的调蓄水面率,同时分析河道设计水位、规划区现状地面高程、取土条件、经济代价、地基处理因素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规划区排水方案后,选择填高建设用地、建设调蓄设施、筑堤保护、应急排水等工程措施或工程措施的组合,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竖向控制高程。
4.0.3 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应优先考虑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若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在受洪涝灾害威胁程度和概率较大的区域,则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如选取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设定标准区间的上限值,必要时提高重现期标准,并相应提高防洪工程设施能力或填高建设用地,并注重布置避险空间与疏散通道,制定预警救援措施等,但应结合城市经济条件,尽量控制保护范围不宜过大,以节省投资及管理、维护等费用,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4.0.4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通道畅通。城市用地布局必须考虑行洪需要,为洪水出路留出用地空间。禁止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市建设活动,城市确需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设施建设时,必须就洪水对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活动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提出安全防御与保障行洪的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0.5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主要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区域性公用设施主要指为区域服务的重要通信、能源、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它们一般服务范围较大,对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支撑作用,一旦遭遇洪水危害,将给城市带来重大损失。为保障城市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尽量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若基于技术经济原因难以避开,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相应的设防标准,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实现自保及应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