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A.0.1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包括调查研究、城市防洪标准确定、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规划六个方面的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研究应主要收集、分析流域与防洪保护区的自然地理、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气象、洪水资料,了解历史洪水灾害的成因与损失,了解城市社会、经济现状与未来发展状况及城市现有防洪设施与防洪标准,广泛收集各方面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2 城市防洪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城市洪灾和涝灾情况及其政治、经济上的影响,结合防洪工程建设条件,依据城市规模及重要性划分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的有关规定选取。
3 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应以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保护城市安全为前提,根据可能遭受洪涝灾害损害的程度和概率提出用地和设施布局的合理区划与有利区位,并对现状不合理的用地布局或设施布点提出调整或安全保障对策。
4 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应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防洪(潮)闸、排洪渠等防洪工程措施的功能组织及空间安排,以及对非工程措施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5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规划应包括确定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排洪渠等重要工程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特征及主要功能参数。
6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规划主要内容应为提出保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用地空间及安全运行的相关要求,提出蓄滞洪区管理要求和防洪预警及应急策略等。
A.0.2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应注重城市洪水灾害损失分析、城市防洪标准的选取、城市防洪保护范围的确定、城市防洪体系方案研究等方面内容。
A.0.3 城市防洪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的成果,各部分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主要规划内容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城市防洪标准、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引导、城市防洪体系方案、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等;其中,城市防洪标准、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原则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布局为强制性内容。
2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图纸比例、规划期限、规划单位、图签编号等内容。规划图纸绘制要求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3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3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阐述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4 基础资料汇编应在综合考察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主要基础资料应包括:城市气象资料,山洪、江河洪水、湖泊水库洪水、海潮等洪(潮)水水文资料,城市地形资料,城市地质资料,城市社会、经济资料,城市洪涝灾害历史资料,城市防洪区划及防洪工程设施现状资料等。
A.0.4 城市防洪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与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及用地发展规划编制,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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