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条 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条文说明
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位置选择要考虑与医疗区的便捷,并相对独立,利于卫生和管理。
第七十条 供应室布置要洁污分区清楚,收受与分发界线分明,避免污染。
第七十一条 洗涤要求。清洗量较小时可设通用洗涤池或采用双槽形式,清洗量较大时应分别设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