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9.2 安全供水用户、安全供水量及供水时间
9.2.1 安全用水的水量、水压、供水延续时间等,应满足安全用水设备要求。
9.2.2 安全供水量应为系统内所有安全用水设备(用户)水量之和。
9.2.3 供水延续时间应满足同一系统中用户要求最长的设备安全供水时间。
9.2.4 高位安全水池(箱)或安全水塔应通过调试满足设计供水时间。
条文说明
9.2.2 安全供水系统一般应立足单元工程内部解决,其安全供水量应按系统内同一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安全用水设备水量之和考虑。当然也可以多个单元工程合并设置安全供水系统,但一般不宜超过3个单元工程。全厂性质的安全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当地的有利地形设置高位水池,当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时,一般不宜选择全厂性质的安全供水系统。考虑到系统管网水量分配的不均衡,理论计算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为满足用户的最低需求,安全用水设备(用户)水量应考虑1.1~1.2的安全系数。
9.2.3 本条对系统供水延续时间作出规定。当采用柴油机泵供水时,应贮存事故供水运行时间所需的油量。
9.2.4 设计人员在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安全水池的储水时间,提醒施工人员在调试安全供水系统时应对安全供水系统的供水时间进行一次事故模拟调试,以验证事故供水时间能否得到保证。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9.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9.3 安全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