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投入使用后,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情况及其外部环境的变化对系统进行整体使用管理评估。评估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在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进行。
10.1.2 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管理评估应包括现状调研、评估分析和整改建议。
条文说明
10.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情况及其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内设备本身的老化,一段时间后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将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因此需要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进行整体使用管理评估,对无法满足要求的系统或设备进行改建、扩建,以使系统能持续发挥作用。五年一次的评估属于常规评估,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件(如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大型重要活动)时则需根据当时的情况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10.1.2 使用管理评估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会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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