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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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焦化污泥处理和处置

10.4.1  焦化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和处置:

      1  送入焦处理水熄焦系统的粉焦沉淀池,粉焦掺入炼焦煤中焚烧。

      2  压成泥饼后掺入炼焦煤中焚烧。

10.4.2  浓缩污泥的排泥方式,应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方式确定。

10.4.3  污泥浓缩宜采用圆形污泥浓缩池,其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泥固体负荷宜为20kg/(m2·d)~40kg/(m2·d)。

      2  污泥浓缩时间不应小于12h。

      3  中心管内流速不应大于30mm/s。

      4  浓缩区有效深度宜为3m~4m。

      5  缓冲层高度不应小于0.3m。

      6  保护高度宜为200mm~400mm。

10.4.4  连续运行的污泥脱水机应设置备用设备,间断运行的污泥脱水机可不设置备用设备。

条文说明

10.4.1  当系统中只有剩余活性污泥时,因所产剩余污泥量较少,一般借助焦处理水熄焦系统的粉焦沉淀池处理,可满足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如果焦处理采用的是干熄焦工艺,或废水处理系统中还产生大量的化学污泥,污泥则需要通过机械脱水压成泥饼后再进行处置。

10.4.2  剩余活性污泥一般采用定期集中排放形式排泥。絮凝沉淀化学污泥一般采用连续均匀排泥方式排泥。当浓缩后污泥送水熄焦系统处理时,浓缩污泥宜采用定期集中排泥方式;当浓缩后污泥送机械压滤脱水处理时,其排泥方式应满足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的需要。

10.4.3  污泥重力浓缩脱水时间不宜太短,一般要大于12h,条件许可时可延长到16h。

10.4.4  当污泥脱水机械检修不影响废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时,可不设备用污泥脱水压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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