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3 控制

11.3.1  水处理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控制。

11.3.2  自动控制设备应显示运行、停止、故障状态,宜采用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

11.3.3  机电一体化设备应远程显示运行、停止、故障状态,宜远程启停。

11.3.4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可根据工艺要求和维护管理需要设置。

11.3.5  排水坑水泵应根据液位自动控制,报警信号应传至控制室。

11.3.6  高压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轴承温度宜远程监控。

11.3.7  安全供水系统应根据停电或故障信号自动运行,并应具有就地操作和远程手动操作功能。

11.3.8  安全供水系统设备运转时,宜对系统参数进行监控。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对钢铁厂主要生产工艺单元(原料、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循环水系统的控制作出了基本规定。

11.3.2  本条对用电设备的控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般除吊车以外的用电设备均应遵守此规定。

11.3.3  本条对成套设备的监控作了基本规定,同时要注意设备本身控制宜与系统控制相结合。

11.3.4  本条对工业电视的设置作了一般规定。近年来工业电视逐渐引入水处理系统的管理中,在一些需要随时了解现场情况(如重要的泵站、地下泵站、水处理构筑物)、一些操作人员视线受阻(如抓渣吊车司机看不到抓斗抓渣的准确位置)等场合宜设置工业电视,但应与业主协商确定。

11.3.5  本条对排水坑水泵运行控制要求作了规定。

11.3.6  为了保护电机,作本条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