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厂区给水排水管道,应依据企业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进度、市政给水排水管网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等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2.1.2 给水水源至厂区的输水管道不宜少于2条;当厂区有水量调节设施时,输水管道可为1条。
12.1.3 来自市政管网的厂区生产用水,应先进入生产调节贮水池,经水泵加压后进入厂区生产用水管网。
12.1.4 厂区生产新水、消防水的配水管网主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管网分期建设时应按规划要求预留环状管道接口。回用水、软水、除盐水、生活水等管网可布置成枝状。管网输水能力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5 管道材质的选用,应综合输送介质、安全性、使用寿命、使用环境、敷设位置、气候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地面荷载等因素确定。
12.1.1 一般大中型钢铁企业都进行总体规划,并依据建设内容和进度分期实施,相应厂区管网也应进行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前期管网设计能力应考虑后期建设规模对管网给排水能力的要求,同时要结合市政给排水管网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考虑厂区管网总体布局以及与市政给排水管网交接点,做到设计合理、安全、经济、可靠。
12.1.2 水源至厂区的距离一般较长,沿途经过的环境也比较复杂,因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数较多。为保证供水安全,输水管道不宜少于2条。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宜在不同管段引入不少于2条的输水管道。如果厂区内有水量调节措施,如蓄水池、中央水处理厂的清水池等,贮水时间能满足全厂最高日平均小时4h~8h时,输水管道可为1条。
12.1.3 由于钢铁企业用水量大,其变化幅度也大,如果直接从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供水,会造成市政供水管网压力有较大变化,影响用户用水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企业应自建贮水池及加压泵站等用水调节设施。
12.1.4 为保证用户用水安全要求,厂区主要生产新水、消防水配水管网主干管道应敷设成环状管网;厂区分期建设时,除各期建设实现环状管网外,还应考虑厂区最终实现环状管网。
厂区回用水、软水、除盐水用户相对比较集中,其输水主干管道可依据供水重要性选择敷设成环状管网或枝状管网。
厂区给水管网输水能力应按规划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和供水压力进行设计。分期建设时,给水管网输水能力还应满足分期建设区域内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和供水压力要求。
环状管网供水水量、水压校核应考虑用户瞬时用水量、管网最大输水量、消防时用水量、管网事故时输水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