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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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部位防护设计

A.3.1 部位防护设计应包括设计防护部位和运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部位防护应与区域防护协调、配合,系统地运用安防策略和措施。应按区域防护要求,结合技术防范、实体防范和人力防范进行系统设计。

A.3.2 部位防护应根据安全需要分为禁止部位防护和监视部位防护。部位防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部位防护应采用最高安全级别设置,禁止部位应置于禁区内或按禁区要求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2 禁止部位与禁区防范应构成安全防范系统。

    3 置于公共区域的禁止部位宜有实体防范措施隔离公共区域。

    4 监视部位防护应按防护区防护设置。

A.3.3 部位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禁区防护方式设置禁止部位防护。根据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采用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综合使用安全措施,禁止部位应有两层以上的防范措施。

    2 部位防护信息应集中管理,接入到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

    3 无人值守独立部位应按禁止部位防护,并应使用探测设备等防触动、防撬报警措施。

    4 安全人力监视岗位设置和安全制度应与防护措施相配合。

A.3.4 在重点部位应进行部位防护设计,应按区域防护公共安全防范等级确定各个部位的周界、监视区、禁区的范围。重点部位防护应进行整体纵深防护设计,提出安全方案和措施,应构成禁止部位和监视部位两个防护体系。

A.3.5 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服务器设备系统应进行冗余或备份布局设计。

条文说明

A.3.1 部位防护要结合区域防护进行设计,如将ATM机安装于监视区内就可以借用或共享防护措施,增强防护水平(但ATM机本身应有防护措施,如防撬措施);将关键设备或设施放置于禁区内;或通过调整防护区域使某部位获得相应的等级防护等,都是设计的内容和方法。

    部位防护设计的主要步骤包括:首先,确定防护部位及其对应的防护要求;其次,进行部位防护的设计,包括防护方法和措施的运用。

A.3.2 部位防护分为禁止部位防护和监视部位防护,防护设计的设防层次与区域防护相同。

    1~3 禁止部位:禁止乘客和非职责工作人员接近的部位,可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需要设置围栏、警示标志等隔离措施,例如供电设施和设备、通信信号设备、隧道入口、桥墩及攀爬梯、排水口、安全通道出口、燃油及危险品存放等部位。禁区内的高风险禁止部位还可附加安全措施。

    禁止部位的防护按禁区防护的方式,逐层设置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防护。

    4 监视部位:包括乘客可以接近或操作的部位和非紧急情况下不能触动的部位,可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监控,高价值部位(设备)还可以附加安全措施,如防撬传感器。

    监视部位的防护按防护区的方式,逐层设置周界、监视区、防护区。

A.3.3 部位防护是以禁区防护为中心的防护设计。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 50839-2013第3.0.11条~第3.0.14条的方法确定,取高的安全风险等级设计,或根据安全形势和需要指定安全风险等级。设计要确保禁止部位有多重的防范措施,并配合安全人力监视岗位设置和安全制度。

A.3.4 部位防护对象是可能被接近的土建工程设施的局部区域或部位、运营装备系统相对独立的位置部分和金融等服务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可以是根据安全形势和安全需要指定或确认的重点部位。禁止部位和监视部位防护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防护体系。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对“纵深防护”的解释为: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对“纵深防护体系”的解释为: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

A.3.5 备份分为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为确保安全性,建议同时进行本地备份与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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