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164-2013
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1 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31.05-2.38(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28.67-1.24(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押量。
2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3.2㎡,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第二十三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²/被羁押人)
2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3.2㎡,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与看守所押量大小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看守所押量确定指标数。
因驻所武警部队房屋建筑面积与武警部队的编制数量密切相关,与看守所押量关系不大,故本建设标准房屋面积指标不包含武警营房。武警营房建筑面积以武警中队编制人数及其相应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不同设计押量的看守所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
由于监室需分别设置管理通道和巡视通道,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等需分别设置办案人员(包括律师)、被羁押人的通道,因此,这几类用房使用面积系数较低,经实际测算监室使用面积系数K为0.55左右,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等使用面积系数K为0.5左右。被羁押人伙房、民警生活用房利用率较高,使用面积系数K=0.75,其余用房使用面积系数K=0.65。
看守所用房面积指标单位为㎡/被羁押人。
一、被羁押人用房
(一)监室(K=0.55)
1.普通监室。
(1)按照功能需求计算普通监室:
监室部分:每床占面积2.0㎡(长2.0m、宽1.0m),床间距和过道按照每床面积2.32㎡计算,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4.32㎡。
盥洗部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3.2条规定,洗脸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5人以下设1个,超过5人时,每增加10人或不足10人增设1个。监室最佳关押量8~16人,可按8人设置1个洗脸盆或盥洗槽龙头,9~16人设置2个,盥洗部分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0.29㎡。
卫生间部分:按照每8人设置2个大便器,9~16人设置3个。卫生间部分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0.83㎡。
按照各功能需求计算出普通监室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4.32+0.29+0.83=5.44㎡。
(2)按房间布置示例计算普通监室:
按照床宽1m,床长边间距为0.5m,卫生间净宽1.5m,因此,床位单面布置8人和双面布置16人监室进深净空为13.5m。16人监室,开间为6m;8人监室,开间为4.2m;隔墙厚度按照0.24m计算。
16人监室:使用面积为77.76㎡,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4.86㎡;
8人监室:使用面积为53.46㎡,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6.68㎡。
按功能和房间布置示例综合计算数据,普通监室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5.44+4.86+6.68)/3=5.66㎡。
2.单人监室。按房间布置示例计算,房间轴线尺寸为2.4m×3.6m,使用面积为7.26㎡。
综合1、2,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测算数据,按照单独关押量占总设计押量的3%计算,监室使用面积指标为:5.66×0.97+7.26×0.03=5.71。
(二)物品储藏用房(K=0.65)
1.衣物储藏室:每个被羁押人衣物储藏室使用面积为0.27㎡。
2.违禁物品保管室:每个被羁押人违禁物品保管室使用面积为0.15㎡。
综合1、2,物品储藏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27+0.15=0.42。
(三)医务用房(K=0.65)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设计押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设计押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同时规定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取设计押量2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为60㎡,5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为200㎡(按照使用系数0.65考虑,建筑面积约300㎡),10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为300㎡。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3、0.4、0.3。
(四)图书室(K=0.65)
按照《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在监区内应设置图书室供被羁押人借阅图书。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图书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8、0.06、0.04。
(五)活动室(K=0.65)
按每个分监区(200名被羁押人)设置一间,每间能满足一个监室(16名被羁押人)的被羁押人同时活动,每个被羁押人使用空间为3㎡,看守所被羁押人活动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24。
(六)伙房(K=0.75)
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二级食堂餐厅每个座位使用面积0.85㎡,餐厨比1∶1,被羁押人伙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七)公共浴室(K=0.6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3.4条规定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本标准按每12人设置一个考虑,每个浴位(含更衣)使用面积3㎡,则看守所公共浴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25。
(八)洗衣房(K=0.65)
经测算,看守所洗衣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08。
(九)理发室(K=0.65)
参考《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按照每个分监区(设计关押量200人)设置一间10㎡理发室,则看守所理发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05。
(十)教育培训室(K=0.65)
看守所教育培训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25。
(十一)家属会见用房(K=0.65)
1.会见室。
(1)集中会见室:每个会见位使用面积1.8m×2.5m×2=9㎡。集中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13。
(2)单独会见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分别设置1、2、3间,每间使用面积2.76m×5.76m=15.90㎡;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单独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8、0.06、0.05。
(3)视频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与单独会见室一致,200、500、1000人看守所视频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8、0.06、0.05。
2.候见室及管理用房:根据布置实例,候见室及管理用房等与集中会见室面积相当,使用面积指标为:0.13。
综合1、2,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家属会见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42、0.38、0.36。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被羁押人用房面积指标如附表5。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停车场建设要求。看守所是公检法等共同使用的羁押场所,除考虑看守所车位外,还需考虑其他单位来所工作的车辆停放需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工作人员活动场地建设要求。看守所工作人员活动场地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4号)要求和看守所的特殊性提出的,场地指标是参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提出的。同时,也提出看守所工作人员活动场地一般不小于一个篮球场的面积。
因驻所武警部队房屋建筑面积与武警部队的编制数量密切相关,与看守所押量关系不大,故本建设标准房屋面积指标不包含武警营房。武警营房建筑面积以武警中队编制人数及其相应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不同设计押量的看守所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
由于监室需分别设置管理通道和巡视通道,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等需分别设置办案人员(包括律师)、被羁押人的通道,因此,这几类用房使用面积系数较低,经实际测算监室使用面积系数K为0.55左右,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等使用面积系数K为0.5左右。被羁押人伙房、民警生活用房利用率较高,使用面积系数K=0.75,其余用房使用面积系数K=0.65。
看守所用房面积指标单位为㎡/被羁押人。
一、被羁押人用房
(一)监室(K=0.55)
1.普通监室。
(1)按照功能需求计算普通监室:
监室部分:每床占面积2.0㎡(长2.0m、宽1.0m),床间距和过道按照每床面积2.32㎡计算,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4.32㎡。
盥洗部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3.2条规定,洗脸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5人以下设1个,超过5人时,每增加10人或不足10人增设1个。监室最佳关押量8~16人,可按8人设置1个洗脸盆或盥洗槽龙头,9~16人设置2个,盥洗部分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0.29㎡。
卫生间部分:按照每8人设置2个大便器,9~16人设置3个。卫生间部分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0.83㎡。
按照各功能需求计算出普通监室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4.32+0.29+0.83=5.44㎡。
(2)按房间布置示例计算普通监室:
按照床宽1m,床长边间距为0.5m,卫生间净宽1.5m,因此,床位单面布置8人和双面布置16人监室进深净空为13.5m。16人监室,开间为6m;8人监室,开间为4.2m;隔墙厚度按照0.24m计算。
16人监室:使用面积为77.76㎡,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4.86㎡;
8人监室:使用面积为53.46㎡,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6.68㎡。
按功能和房间布置示例综合计算数据,普通监室每个被羁押人使用面积为:(5.44+4.86+6.68)/3=5.66㎡。
2.单人监室。按房间布置示例计算,房间轴线尺寸为2.4m×3.6m,使用面积为7.26㎡。
综合1、2,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测算数据,按照单独关押量占总设计押量的3%计算,监室使用面积指标为:5.66×0.97+7.26×0.03=5.71。
(二)物品储藏用房(K=0.65)
1.衣物储藏室:每个被羁押人衣物储藏室使用面积为0.27㎡。
2.违禁物品保管室:每个被羁押人违禁物品保管室使用面积为0.15㎡。
综合1、2,物品储藏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27+0.15=0.42。
(三)医务用房(K=0.65)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设计押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设计押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同时规定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取设计押量2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为60㎡,5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为200㎡(按照使用系数0.65考虑,建筑面积约300㎡),10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为300㎡。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医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3、0.4、0.3。
(四)图书室(K=0.65)
按照《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在监区内应设置图书室供被羁押人借阅图书。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图书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8、0.06、0.04。
(五)活动室(K=0.65)
按每个分监区(200名被羁押人)设置一间,每间能满足一个监室(16名被羁押人)的被羁押人同时活动,每个被羁押人使用空间为3㎡,看守所被羁押人活动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24。
(六)伙房(K=0.75)
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二级食堂餐厅每个座位使用面积0.85㎡,餐厨比1∶1,被羁押人伙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七)公共浴室(K=0.6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3.4条规定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本标准按每12人设置一个考虑,每个浴位(含更衣)使用面积3㎡,则看守所公共浴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25。
(八)洗衣房(K=0.65)
经测算,看守所洗衣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08。
(九)理发室(K=0.65)
参考《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按照每个分监区(设计关押量200人)设置一间10㎡理发室,则看守所理发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05。
(十)教育培训室(K=0.65)
看守所教育培训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25。
(十一)家属会见用房(K=0.65)
1.会见室。
(1)集中会见室:每个会见位使用面积1.8m×2.5m×2=9㎡。集中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13。
(2)单独会见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分别设置1、2、3间,每间使用面积2.76m×5.76m=15.90㎡;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单独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8、0.06、0.05。
(3)视频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与单独会见室一致,200、500、1000人看守所视频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8、0.06、0.05。
2.候见室及管理用房:根据布置实例,候见室及管理用房等与集中会见室面积相当,使用面积指标为:0.13。
综合1、2,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家属会见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42、0.38、0.36。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被羁押人用房面积指标如附表5。
附表5 被羁押人用房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续附表5
续附表5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
(一)羁押受理用房(K=0.65)
羁押受理用房包括接待厅、收押厅、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收押登记室、候押室。经测算,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羁押受理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55、0.29、0.20。
(二)值班室(K=0.65)
按照每个分监区(设计押量200人)设置一套值班室(带卫生间),房间使用面积18㎡,值班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09。
(三)管教室(K=0.65)
本标准按照每100名被羁押人配备4名管教人员,每名管教人员管教室使用面积为92,则管教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36。
(四)谈话室(=0.65)
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要求测定,每25名被羁押人设置不少于一间谈话室。按2名管教人员与一名被羁押人谈话和人均使用面积3㎡计算,即每间谈话室使用面积9㎡.谈话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36。
(五)心理咨询室(K=0.65)
参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一2010),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分别设置1、2、3间心理咨询室,每间使用面积28㎡,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心理咨询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14、0.11、0.08。
(六)讯问室(K=0.50)
1.每100名被羁押人讯问室为6间。
讯问室分普通讯问室和特殊讯问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讯问室为12、30、60间,其中特殊讯问室为1、2、4间。
2.每间普通讯问室使用面积为15.9㎡;特殊讯问室按两间普通讯问室使用面积测算,即31.8㎡。
3.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讯问室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1.03、1.02、1.02。
(七)律师会见室(K=0.50)
每100名被羁押人律师会见室为4间,每间律师会见室与普通讯问室房间大小相同,律师会见室使用面积指标为:0.64。
(八)辩认室(K=0.50)
经测算,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辩认室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15、0.06、0.03。
(九)警用装备室(K=0.65)
经测算,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装备室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07、0.03、0.03。
(十)技术用房(K=0.65)
技术用房包括总监控室及其设备用房、分监控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
1.总监控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总监控室及其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34、0.29、0.19。
2.分监控室:按照每个分监区(设计押量200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指标为:0.11。
3.讯问指挥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讯问指挥室分别为1、2、4间(与特殊讯问室数量对应),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17、0.13、0.13。
4.电教室:按照每个看守所设置一间,使用面积30㎡,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电教室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15、0.06、0.03。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0.77、0.59、0.46。
(十一)AB门执勤用房(K=0.65)
包括武警A门哨位、武警备勤室和民警B门值班室,每个看守所按一套测算。武警A门哨位2.7m×2.7m,使用面积6.05㎡;武警备勤室按3人计算(含卫生间),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一2005)第4.2.1条规定,使用面积为17㎡;民警B门值班室使用面积18㎡(同监区民警值班室标准)。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AB门执勤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0.21、0.08、0.04。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办案及管理用房面积指标如附表6。
附表6 办案及管理用房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续附表6
续附表6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一)民警办公用房
1.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综治委【2011】15号)规定:看守所民警与被羁押人的比例达到1:5.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民警最低配备数为40、100、200人。同时,因看守所管教人员在监区管教室内办公(每100名被羁押人设管教民警4名),不再另设办公室,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的看守所计算办公用房的民警数量为32、80、160人。
1.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综治委【2011】15号)规定:看守所民警与被羁押人的比例达到1:5.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民警最低配备数为40、100、200人。同时,因看守所管教人员在监区管教室内办公(每100名被羁押人设管教民警4名),不再另设办公室,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的看守所计算办公用房的民警数量为32、80、160人。
2.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三级办公用房标准,确定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的看守所民警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8㎡,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的看守所民警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6㎡。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的看守所民警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2.88、2.56、2.56。
(二))民警生活用房(K=0.75】
1.备勤宿舍:参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一2010),按民警配备的55%计、每两名民警一间宿舍测算。
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一2005)第4.2.1条和第4.3.3条规定,带卫生间和淋浴的两人间宿舍使用面积为19.5㎡;阳台使用面积6㎡,按一半计算面积为3㎡,因此,每名民警备勤宿舍使用面积为11.25㎡.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配备民警数为40、100、200人,备勤宿舍计算民警数为22、55、110,测算出备勤宿舍建筑面积指标为1.65。
2.食堂: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一89)二级食堂餐厅每个座位使用面积0.85㎡,餐厨比1:1,每名民警食堂使用面积为1.7㎡,建筑面积2.27㎡;折合成按每被羁押人计算方式建筑面积指标为0.45。
3.文娱室:原《看守所建设标准》按建筑面积指标064测算,经实践检验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本标准继续采用该指标数。
4.阅览室: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计算看守所民警办公用房时已经考虑了阅览室面积指标,这里不再计入。
5.健身房:参照《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
按照看守所1/3民警同时参加健身活动,看守所健身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27。
因此,看守所民警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
1.65+0.45+0.64+0.27=3.01。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如附表7。
附表7 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四、检察院及法院用房(K=0.65)
(一)检察院用房
1.办公室:根据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配备规定,三级规范化检察室至少配备2名派驻检察人员,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看守所不得少于3人。该标准中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的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办公人员按2、4、6人考虑,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三级办公用房标准,确定办公室建筑面积为18㎡/人,因此,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的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18、0.14、0.11。
2.监控室:参照看守所分监控室标准设置,每所一间,使用面积22.8㎡,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驻所检察室监控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17、0.07、0.04。
3.谈话室:按规定,驻所检察官需定期对被羁押人进行单独谈话,按照设计押量200、500人看守所设1间谈话室,1000人看守所设两间谈话室考虑,每间使用面积9㎡(同看守民警谈话室),则驻所检察官谈话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07、0.03、0.03。
(二)法院用房
按照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的看守所分别设置1、1、2个小法庭,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一2010)规定,单个小法庭使用面积为60㎡,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小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为:0.46、0.18、0.18。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检察院法院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详附表8。
附表8 检察院法院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五、附属用房
根据调研,原标准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2.0、1.52、1.07,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此次编制不作调整。
根据调研,原标准设计押量200、500、1000人看守所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2.0、1.52、1.07,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此次编制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工作人员活动场地建设要求。看守所工作人员活动场地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4号)要求和看守所的特殊性提出的,场地指标是参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提出的。同时,也提出看守所工作人员活动场地一般不小于一个篮球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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