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108-2008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表2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注:1 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执行。
2 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
3 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2.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3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3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及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条文表2中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形成控制指标的相关指标,是在广泛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和地方标准,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并进行具体计算后确定的。
条文表2中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依据服务人口和人均藏书量指标(0.6~1.5册/人)、千人拥有阅览座位数指标(0.3~2.0座/千人),计算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依据藏书量和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大型馆350~300册/m2,中型馆280册/m2,小型馆250册/m2),计算藏书区使用面积;依据阅览座位数量和每个阅览座位所占面积指标(3m2/座),计算借阅区使用面积;依据藏书区、借阅区使用面积及其所占比例(55%~65%)、使用面积系数(0.7),计算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
截至2005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3册。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人均0.1~3.4册。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6册。现行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区县标准中规定的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数量是1.3册。截至2005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阅览座位总数48万个,平均每千人0.3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公共图书馆之间差距较大,最高达到每千人2座。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标准确定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指标为0.6~1.5册;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位数指标为0.3~2.0座。
表2的“注”对其使用方法作了说明。一是说明了表2没有包括的服务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即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指标(0.6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0.3座)计算其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数量,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时,其用于图书馆部分藏书区和借阅区的使用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1.5册、件)、千人阅览座位指标(2.0座)执行,并以此计算其建筑面积,但最小的图书馆,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件,阅览座位不低于20席,面积不低于300m2。
二是说明了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取值方法,即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三是说明了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凡本标准附录没有包含的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包括在表2的建筑面积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根据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调整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具体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根据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调整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具体方法。
服务人口是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基本依据,所以,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然后再根据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对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面积的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由于各省、地公共图书馆所覆盖的区域不同、下一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不同,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地(或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计算机网络用户数量来确定其增加面积。需要增加的功能用房项目和面积,参照本标准附录“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确定。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建筑面积的方法是:以设计藏书量(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增加的数量之和),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藏书量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藏书面积。由于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品种影响到阅览室设置和阅览座位数量,应根据藏书量调整阅览座位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000册图书,相应增加或减少一个阅览座位;再根据实际应设的阅览座位数量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阅览座位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借阅区面积。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根据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末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6册的要求,考虑到今后10年的发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不能过少,也不能无限增加,同一城市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的总藏书量一般应控制在人均1.5~2册(件)以内,阅览座位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千人2座以内,功能用房的设置更不应超出公共图书馆的功能范围,因此,总的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的原则。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少年儿童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早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单位《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逐步建立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凡新建公共图书馆,都必须考虑少年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根据这一要求,本标准规定可以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设单独的少年儿童藏书区和借阅区。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包括在按服务人口确定的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符合建设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可以分别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和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二者合并建设。符合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二者应合并建设,不宜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等指标,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统计分析,全国省、地、县馆少年儿童阅览座位数分别为阅览座位总数的15%、23%、32%,这与实地调查的结果相吻合。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规定:合并建设的,为少年儿童服务的藏书区、借阅区面积应控制在公共图书馆藏书区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各类用房的比例关系,是以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功能需求为基本参数,广泛参考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国际图联的相关标准,并对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测算后确定的。
根据统计分析,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书库和阅览室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为47.4%,其中省、地、县级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4.7%、46.6%、47.1%。另据2006年10月对全国74所公共图书馆的调查,藏书区和借阅区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大型馆平均为53%,中型馆平均为50%,小型馆平均为45%。两项分析,结果基本一致。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功能的最主要的区域,按照公共建筑功能优先的原则,应体现把尽可能大的面积用于直接服务读者的导向,因此,本标准在现实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藏书区和借阅区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为55%~65%。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实行藏阅合一,不作区分。
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咨询服务区也是直接服务读者的区域。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公共图书馆的讲座、图书陈列展览、读者活动十分活跃,成为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效益的重要形式。从调查数据分析,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平均已占到全部使用面积的21%,但各馆之间内容不一。本标准在附录中规范了公共服务和辅助服务区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根据项目内容和标准的测算,规定其使用面积比例为10%~16%。咨询服务是公共图书馆正在兴起和发展的一项高层次服务项目,是现代图书馆的方向。调查中发现,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不断丰富,并设置了专门用于上述咨询服务项目的人员、用房或区域,咨询服务用房的比例大致为2%~5%。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公共图书馆技术设备区占总面积的比例为1%~6%,各馆之间差异较大。随着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对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中心机房等技术设备用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发展考虑,本标准将技术设备区的比例定为3%~4%。
实地调研结果显示,不同的图书馆,用房面积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不突破总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项用房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以后,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四部分使用面积之和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大型公共图书馆应不低于70%,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不应低于75%。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对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面积的调整。需要调整的是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由于各省、地公共图书馆所覆盖的区域不同、下一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不同,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地(或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计算机网络用户数量来确定其增加面积。需要增加的功能用房项目和面积,参照本标准附录“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确定。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建筑面积的方法是:以设计藏书量(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增加的数量之和),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藏书量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藏书面积。由于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品种影响到阅览室设置和阅览座位数量,应根据藏书量调整阅览座位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000册图书,相应增加或减少一个阅览座位;再根据实际应设的阅览座位数量对照条文表2中规定的阅览座位指标,以其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算应增加或减少的借阅区面积。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根据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末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6册的要求,考虑到今后10年的发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不能过少,也不能无限增加,同一城市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的总藏书量一般应控制在人均1.5~2册(件)以内,阅览座位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千人2座以内,功能用房的设置更不应超出公共图书馆的功能范围,因此,总的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的原则。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少年儿童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早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单位《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就提出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逐步建立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凡新建公共图书馆,都必须考虑少年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根据这一要求,本标准规定可以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设单独的少年儿童藏书区和借阅区。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包括在按服务人口确定的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符合建设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可以分别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和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也可以二者合并建设。符合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地区,二者应合并建设,不宜建设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等指标,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统计分析,全国省、地、县馆少年儿童阅览座位数分别为阅览座位总数的15%、23%、32%,这与实地调查的结果相吻合。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规定:合并建设的,为少年儿童服务的藏书区、借阅区面积应控制在公共图书馆藏书区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各类用房的比例关系,是以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功能需求为基本参数,广泛参考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2003年)》、国际图联的相关标准,并对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测算后确定的。
根据统计分析,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书库和阅览室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平均为47.4%,其中省、地、县级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4.7%、46.6%、47.1%。另据2006年10月对全国74所公共图书馆的调查,藏书区和借阅区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大型馆平均为53%,中型馆平均为50%,小型馆平均为45%。两项分析,结果基本一致。藏书区和借阅区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功能的最主要的区域,按照公共建筑功能优先的原则,应体现把尽可能大的面积用于直接服务读者的导向,因此,本标准在现实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藏书区和借阅区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为55%~65%。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实行藏阅合一,不作区分。
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咨询服务区也是直接服务读者的区域。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公共图书馆的讲座、图书陈列展览、读者活动十分活跃,成为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效益的重要形式。从调查数据分析,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平均已占到全部使用面积的21%,但各馆之间内容不一。本标准在附录中规范了公共服务和辅助服务区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根据项目内容和标准的测算,规定其使用面积比例为10%~16%。咨询服务是公共图书馆正在兴起和发展的一项高层次服务项目,是现代图书馆的方向。调查中发现,公共图书馆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不断丰富,并设置了专门用于上述咨询服务项目的人员、用房或区域,咨询服务用房的比例大致为2%~5%。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公共图书馆技术设备区占总面积的比例为1%~6%,各馆之间差异较大。随着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对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中心机房等技术设备用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发展考虑,本标准将技术设备区的比例定为3%~4%。
实地调研结果显示,不同的图书馆,用房面积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不突破总面积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项用房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以后,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区四部分使用面积之和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大型公共图书馆应不低于70%,中小型公共图书馆不应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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