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基本规定

3.1.1  建筑地面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工程特征和技术经济条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2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3.1.3  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3.1.4  公共建筑中,人员活动场所的建筑地面,应方便残疾人安全使用,其地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3.1.5  建筑物的底层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150mm。当有生产、使用的特殊要求或建筑物预期有较大沉降量等其他原因时,应增大室内外高差。

3.1.6  木板、竹板地面,应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等相应措施。

3.1.7  有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流淌的地面,应设置隔离层并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隔离层应采用防水材料。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设置配筋混凝土整浇层。

3.1.8  混凝土或细石混凝土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地面采用的石子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    

    2  混凝土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耐磨混凝土面层或耐磨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底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细石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3  垫层及面层,宜分仓浇筑或留缝;

    4  当地面上静荷载或活荷载较大时,宜在混凝土垫层中按荷载计算配置钢筋或垫层中加入钢纤维,钢纤维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1000MPa,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曲韧度比不应小于0.5。当垫层中仅为构造配筋时,可配置直径为8mm~14mm,间距为150mm~200mm的钢筋网;

    5  水泥类整体面层需严格控制裂缝时,应在混凝土面层顶面下20mm处配置钢筋直径为4mm~8mm、间距为100mm~200mm的双向钢筋网;或面层中加入钢纤维,其弯曲韧度比不应小于0.4,体积率不应小于0.15%。

3.1.9  水泥砂浆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级;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用,砂应采用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宜为3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3.1.10  水磨石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和料铺设,面层的厚度宜为12mm~18mm,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1:3,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

    2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子应洁净无杂质,其粒径宜为6mm~15mm;

    3  水磨石面层分格尺寸不宜大于1m×1m,分格条宜采用铜条、铝合金条等平直、坚挺材料。当金属嵌条对某些生产工艺有害时,可采用玻璃条分格;

    4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号水泥。

    5  彩色水磨石面层使用的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无机矿物质颜料,宜同厂同批。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3.1.11  需设备安装和地面沟槽、管线的预留、预埋时,其地面混凝土工程可分为毛地面和面层两个阶段施工,但毛地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3.1.12  建筑地面面层类别及其材料选择,应符合表3.1.12的有关规定。

表3.1.12 面层类别及其材料选择

3.1.13  面层材料强度等级及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3.1.14  建筑地面结合层材料及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以水泥为胶结料的结合层材料,拌合时可掺入适量化学胶(浆)材料。当铸铁板面层其灼热物件温度超过800℃时,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砂或炉渣作结合层,其厚度为45mm~60mm。

3.1.15  建筑地面填充层材料的密度宜小于900kg/m3,填充层材料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及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3的规定。

3.1.16  建筑地面找平层材料的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及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中表A.0.4的规定;当找平层铺设在混凝土垫层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混凝土找平层兼面层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1.17  找平层或找平层兼面层与下一层构造应结合牢固,铺设前应涂刷界面剂。

3.1.18  建筑地面隔离层的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5的规定。

3.1.19  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3.1.1  地面选择何种地面类型需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在满足不同的主要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地面的构造类型;二是具体工程采用不同的地面类型在技术经济上有明显的优越性时,需区别对待,不宜单纯强调减少地面类型。因此,本规范的规定强调全面考虑综合比较确定。

3.1.5  建筑物的底层地面,原规范为一般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150mm,但在实际工程中也有低于150mm的,故本次修订时,将“应”改为“宜”。当有生产、使用的特殊要求或建筑物预期有较大沉降量等其他原因时,应适当增大室内外高差。

3.1.7  有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地面,如:食品、造纸、印染、选矿、水泥等工业建筑中,居住和公共建筑中的卫生间、浴室、厨房等部位,地面上经常有水作用。当水质无腐蚀性介质时,地面多数采用混凝土、水泥砂浆或防滑地砖等,并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材料可采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类、防水砂浆等防水材料。有防滑要求时不应使用光滑面层。

    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因其整体性较差,板缝较多,故要设置配筋混凝土整浇层。在水和非腐蚀性液体流淌状况下,即使板面上做了结构整浇层仍应设置隔离层。

3.1.8  当生产和使用要求面层裂缝控制等级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控制等级为一级时,应严格控制裂缝。

3.1.11  因设备安装和地面沟、管等因素,对混凝土地面可作二次施工。

3.1.12  建筑地面面层类型本次修订明确为依照不同面层材料分类。通常选用面层材料时,已考虑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故建筑地面面层类型按面层材料来分类较为妥当。采用网络地板时,应根据相应产品要求留出网络地板布线需要的面层空间高度。

3.1.14  以水泥为胶结料的结合层材料掺入适量的化学胶(浆)材料可改善结合性能,且可节约水泥。铸铁面层上灼热物体温度超过800℃时,1:2水泥砂浆在高温作用下性能降低,不宜采用。

3.1.15  填充层一般用于楼板地面,选用自重轻的材料作填充层,但又要具有一定强度,这样可减轻楼板结构的负荷,又能形成平整坚实的表面。其填充层材料的密度宜小于900kg/m3,但不宜小于500kg/m3

3.1.16  找平层本身对材料强度要求不高。为节约工程造价,可用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低的细石混凝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