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太阳能利用
7.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太阳能保证率f(%)
7.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7.2.6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7.2.1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是太阳能应用的发展方向,应合理选择太阳能应用一体化系统类型、色泽、矩阵形式等,在保证光热、光伏效率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做到与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从建筑功能、外观形式、建筑风格、立面色调等协调一致,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太阳能应用一体化系统安装在建筑屋面、建筑立面、阳台或建筑其他部位,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太阳能应用一体化构件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时,其传热系数、气密性、遮阳系数等热工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筑光热或光伏系统组件安装在建筑透光部位时,应满足建筑物室内采光的最低要求;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系统有效吸收太阳光的要求,并降低二次辐射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系统组件的安装不应影响建筑通风换气的要求。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时除做好光热、光伏部件与建筑结合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证系统应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效益。目前,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7.2.3 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可以同时为建筑物提供电力和热能,具有较高的效率。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光伏组件的温度,提高光伏发电效率,而且能够产生热能,从而大大提高了太阳能光伏的转换效率,但会导致供热能力下降,对热负荷大的建筑并不一定能满足用户的用热需求,因而在具体工程应用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另一方面,光伏光热建筑减少了墙体得热,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室内空调负荷。
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BIPV/T)系统的两种主要模式:水冷却型和空气冷却型系统。
7.2.4 太阳能保证率是衡量太阳能在供热空调系统所能提供能量比例的一个关键参数,也是影响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经济性能的重要指标。实际选用的太阳能保证率与系统使用期内的太阳辐照、气候条件、产品与系统的热性能、供热采暖负荷、末端设备特点、系统成本和开发商的预期投资规模等因素有关。太阳能保证率影响常规能源替代量,进而影响造价、节能、环保和社会效益。本条规定的保证率取值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有关规定。
7.2.5 太阳能是间歇性能源,在系统中设置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其目的是保证太阳能供热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同时,降低系统的规模和投资。
辅助热源应根据当地条件,尽可能利用工业余热、废热等低品位能源或生物质燃料等可再生能源。
7.2.6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位置设置不当,受到前方障碍物的遮挡,不能保证采光面上的太阳光照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果和经济性会受到影响,因而对放置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采光面上的日照时间作出规定。冬至日太阳高度角最低,接收太阳光照的条件最不利,因此规定冬至日日照时间为最低要求。此时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是综合考虑系统运行效果和围护结构实际条件而提出的。
- 上一节: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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