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和400床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条文说明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新建传染病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九条 据统计国内传染病医院的日平均门诊量与急诊量较低,与编制床位的比例约为(0.5~1)∶1,这是因为综合医院内一般均设有传染病门诊,一些传染病病人在此初诊后再转诊至传染病医院。为提高传染病医院的利用率,提倡传染病医院兼负担周边居民的非传染病医疗服务任务,在此情况下日平均门诊量与床位编制的比例可放宽至1∶1。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规模以床位为单位,并以此核定配置其基本医疗设备、建筑面积和医护人员数。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规模较小,相关配置按其规模核定。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项目构成。根据传染病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的房屋建筑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等七个部分组成。科研和教学设施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