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 地面的地基

5.0.1  地面垫层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地基上。对于铺设在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及杂填土等软弱地基上时,应根据地面使用要求、土质情况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与处理。

5.0.2  利用经分层压实的压实填土作地基的地面工程,应根据地面构造、荷载状况、填料性能、现场条件提出压实填土的设计质量要求。

5.0.3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等,经处理后的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0.4  地面垫层下的填土应选用砂土、粉土、黏性土及其他有效填料,不得使用过湿土、淤泥、腐殖土、冻土、膨胀土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填料的质量和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5.0.5  直接受大气影响的室外堆场、散水及坡道等地面,当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宜在垫层下铺设水稳性较好的砂、炉渣、碎石、矿渣、灰土及三合土等材料作为加强层,其厚度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2.6条~第4.2.9条的规定。

5.0.6  有大面积地面荷载的厂房、仓库及重要的建筑物地面,应计入地基可能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及其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0.7  压实填土地基的压实系数和控制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0.8  压实系数应经现场试验验证。

条文说明

5.0.1  地面下地基的一般要求,针对地基土的性质,对地面下基土层不论是原状土或填土都必须达到均匀密实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基土的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地面下沉、起鼓、开裂等现象。

    对于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以及其他高压缩性土层均属软弱地基,其变形特征是沉降量大、沉降差异大、沉降速度大和沉降延续时间长。如在其上直接铺设地面,设计时必须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换土、机械压夯及其他人工地基等措施加固处理后,方可铺设地面。为此需注意下列两点:

    (1) 当地基承载力很弱,处理难度和费用较大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经过结构计算,选用地基处理或结构楼板柱下地基的设计方法,确保使用安全,技术经济合理。

    (2) 地基的设计和处理方案,应由有关专业设计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商定。

5.0.2  本条主要目的在于提醒设计人员进行地面设计时注意场地土的基土情况,在平整场地前提出压实填土的质量要求,以及参与对地面基土层的施工验收工作,即根据建筑物所在场地和地面设计类型,对回填土料的选择和压实要求、技术标准等进行质量控制,配合施工提出特殊的、附加的规定。实践表明,基土层质量不符要求而地面铺筑在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5.0.3  地基处理的方法很多,应结合各种实际情况,采用技术经济均为合理的做法。本条强调,应处理达标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作为地面的地基。

5.0.4  本条提出了填土应选用的土类,同时规定了不得使用的某些土料。不得使用的土料主要是因其变形过大,压不密实,会引起地面沉陷过剧。据调查,填土未按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分层检查,或使用过湿土、有机物含量超标的土,填土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现象较为普遍,会直接影响地面工程质量与进度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5.0.5  调查表明,直接受大气影响的地面,如室外地面、散水、明沟、散水带明沟和台阶、入口坡道等,尤其是填土地基极易引起沉降、开裂。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规定宜在混凝土垫层下铺设砂、矿渣、炉渣、灰土等水稳性较好的材料予以加强。

5.0.6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大面积地面荷载对基土层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以及由此对房屋上部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醒设计人员重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