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短捷,且用水、用电量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0.1 本条为原规范第2.0.1条的修订条文。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布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及建设地点的选择原则和有关要求。同时,本条规定是结合我国60年的建厂经验和教训而提出的。
选择在城镇规划的工业区的厂址尚应与城镇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厂址选择的重要原则是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布局,这是因为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是在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布局、产业政策指导下进行的;既要符合现行的国家各项政策、方针、规范,又要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经济合理。
厂址选择应按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否则易出现片面性和失误。
3.0.2 本条为原规范第2.0.2条的修订条文。本条规定在选择工业企业厂区时,应同时选择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废料区、交通运输(厂外铁路、厂外道路、码头)、�(水源、供电)设施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生产基地等用地。综合评定一个厂址的优劣,应从企业的总体出发,不能只迁就厂区场地的合理性,而忽视厂外的其他因素,应使厂内外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投产后能有效地运转。而以往是重视选择厂区而忽视其他用地,致使居住区用地不足,分散布置,造成职工生活不便,上下班远,有的居住区受到严重污染;有的企业投产后,因无废料场地,致使废料沿着厂区边缘或路旁堆放,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为了保证上述设施有足够的用地,选厂时,应对上述几项用地同时选择。居住区的用地也可以采取社会协作的形式合作解决。
3.0.3 本条为原规范第2.0.3条的补充修订条文。规定厂址选择应根据资源分布和消费地点,把缩短运输距离、力求外部运输总费用最小作为选厂的重点因素。同时,结合建厂地区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方面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方能选出较优的厂址。如我国江西某冶炼厂在选址时深入调查,对6个地区28个厂址进行踏勘,经比较筛选后,对其中3个厂址进行了比选。第1个厂址的外部运输费用每年1640万元,第2个厂址外部运输费用每年1900万元,第3个厂址的外部运输费用每年1796万元,最后确定第1个厂址为冶炼厂厂址。相反,某轴承厂在确定厂址时,由于对影响厂址的因素没有做深入的调查就确定了厂址,致使企业建成后,水电供应严重不足,气象、水质条件差,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多困难,不得不迁建。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3.0.4 本条为原规范第2.0.4条的分解修订条文。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运输费用,本条规定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消费地,运量大的工业企业,运输费用占生产成本的1/3甚至1/2,如建材、钢铁、制碱、煤炭工业企业等。年产1000万t的钢铁联合企业,每生产1t钢,外部运量达5t左右,其外部总运量约达5000万t。如果厂外运输距离近,则每年要节约大量的运输远距离运输量,这就必然节约了基建费和运营费。如我国四川某大型工业企业,靠近铁矿、煤矿,原料、燃料运输距离短。因此,对运量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原料基地;对耗燃料大的工业企业,如火力发电厂,宜靠近燃料基地;对于运输成品要比运输初始原料困难多的企业,如机器制造企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玻璃工业等宜位于消费地。
3.0.5 本条为原规范第2.0.4条的分解修订条文。规定了厂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同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便捷,工程量小。这是因为交通运输条件是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特别对运量大的工业企业尤为重要。方便、经济的交通条件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企业的发展。如某轴承厂位于山区,距火车站80km,交通运输非常不便,原材料及成品进出全靠汽车运输,每生产1t产品的成本费较运输方便的同类企业高出5倍。又如某齿轮厂,离城市较远,虽有公路与县城相通,但每到雨季,道路常被山洪或河道洪水淹没堵阻,使运输中断,对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本条增加了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应充分发挥我国水运相对陆路运输成本低的优势,采用水运既可减少运输费用,又可减轻国家铁路运输的压力,船的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故有条件采用水运的企业应优先考虑水运。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利用国外资源不断增大,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发展政策,各行业的工业企业有向沿海转移和发展的趋势,如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天然气、核电等。
我国北方、南方分别在沿海建设大型钢铁和化工企业。如我国北方的两个钢铁企业分别选择了30万t和20万t级船型运输进厂原料。两个厂的进厂原料铁矿和焦煤运量分别约达1725万t/a和1200万t/a(两个厂具有相协调的厂区和码头总平面布置,运距约为0.8km~3km,配套了先进的转运工艺,即货物卸船后直接用带式输送机输送至原料场)。如此大的运量采用水运势必大大减小了陆路运输的紧张压力和节约了物流成本,就此一项,在沿海建厂采用水运比在内陆建厂采用陆路运输,每生产1t铁可节省运输成本200元左右,其经济效益非常显著。又如广西钦州1000万t炼油项目采用10万t级原油接卸泊位、3千吨级和5千吨级成品油泊位,为节约生产成本创造了条件。
采用水路运输的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与码头总平面布置应相协调,处理好企业原料、燃料进厂、成品出厂与码头之间的总平面布置关系尤为重要。
3.0.6 本条为原规范第2.0.5条的修订条文。工业企业生产需要用电、用水,充足的、可靠的电源、水源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如钢铁工业的电炉炼钢,每炼1t钢耗电500kW·h~700kW·h;有色工业每冶炼1t铜耗水25t~28t,耗电约285kW·h;生产1t铝耗电14300kW·h~14450kW·h,需补充新水7.5t左右。又如我国某厂用水大户建在远离黄河水源的地方,起初完全靠地下水维持生产,随着生产时间的久远,地下水供应短缺,又不得不在远距厂址136km的黄河经九级提升向企业供水。就此一项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生产成本。因此,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保证有充足的电源和水源。对于用水、用电量大的企业,为了缩短管线长度,节约基建投资,降低运营费用,其厂址宜靠近水源、电源,如耗水量大的造纸厂、电厂、耗电量大的电解铝厂、电炉炼钢厂等。
3.0.7 本条为原规范第2.0.6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制定了本条规定。企业在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时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有利于企业排入大气中的烟尘扩散,厂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位于窝风地段。若厂址位于窝风地段,会使企业散发的有害气体、烟尘无法较快的排除,而使企业和周围大气受到污染。
同时要求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范中规定的防护距离要求。
3.0.8 本条为原规范第2.0.7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岩土工程堪察规范》GB 50021的要求,为统一规范化,本条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厂址选择时此条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地质条件越好,则采用的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法越简单,基建投资越省。
因此,厂址选择时无论是对建筑荷载较大的企业,如钢铁、有色、火电、重型机械企业,还是建筑荷载较小的企业,如中小型机械、轻工、电子、食品、纺织等企业,都应调查分析每个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岩土种类、场地的稳定性、地基条件、地基承载力等。按照上述两个规范确定的工程重要性等级(甲、乙、丙)和场地的复杂程度、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的(一级、二级、三级)等级来分析拟选厂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作为厂址选择和比较的依据。
甲、乙、丙级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中第3.0.1条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9中第3.1.4条。
一级、二级、三级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9中第3.1.1条。
当厂址位于冲积平原和沿海滩地时,由于土壤多由淤泥或淤泥质土组成,土壤的承载力较低,不能满足厂址要求,可根据企业建筑荷载采取加固措施。我国北方某大型企业位于沿海的吹填区,由于建筑荷载较大,采取了打桩加固措施,提高了建设场地的承载力。
由于工业企业的生产和设备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也不一样,故本条对水文地质未作具体规定,可根据工业企业厂址具体要求确定。在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址地下水位宜低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基础无腐蚀性。
3.0.9 本条为原规范第2.0.8条的分解修订条文。工业企业场地面积的大小是厂址选择的最基本条件,必须满足企业工程的用地需要。它主要根据工艺装备水平、建筑物布置、运输结构、贮运装备、辅助设施、发展要求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于各类工业企业上述因素不尽相同,故本条对企业用地面积作了原则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所属行业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要求。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是贯彻落实节约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是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法规性文件,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构成。
所属行业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是指我国26个行业中,有部分行业都制定了本行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如钢铁、机械、电力、煤炭、建材、有色等行业。
根据多年来基本建设的经验,适宜的建厂地形有利于总平面布置,工业企业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据对20个选矿厂的调查,建成后进行较大规模扩建的约占90%;据对50多个机械企业、20多个钢铁企业、15个建材企业调查,几乎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况且我国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提出预留发展用地是合适的。
3.0.10 本条为原规范第2.0.8条的分解修订条文。厂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要求,又能节约土(石)方工程量,加快建设进度,节约基建投资。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将使土(石)方工程量、边坡处理等工程量加大,增加了建设投资。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窝风地段作为厂址是为了有利于排水,避免烟尘集聚。
据对已建成的72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调查,其中52个企业的厂址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主要运输方式为铁路和道路;13个企业厂址的自然地形坡度在5%~10%之间,主要运输方式为道路、带式输送机运输;7个企业厂址的自然地形坡度大于10%,主要运输方式是带式输送机、管道运输。
又据对最近几年新建和拟建的钢铁、化工、电厂的情况调查,3个钢铁企业的厂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10%之间;2个化工企业和3个电厂的厂址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主要运输方式为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运输等;由于各类企业厂址对自然地形坡度要求不同,本条对适宜的地形坡度未作规定。
3.0.11 本条为原规范第2.0.9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相互协作,开展横向联合,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搞好专业化社会协作生产,是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克服企业追求大而全弊端的有效途径。第3.0.5条条文说明介绍的北方和南方的几个大型企业,由于充分利用依托城市开发区的动力公用设施、码头等的有利条件开展社会协作,既节约了企业的资金,又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在不到3年时间里建成投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本条还增加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各工业企业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某钢铁企业炼铁厂利用高炉剩余的煤气发电、排除的炉渣销售给水泥厂生产水泥,某火电厂利用排除的粉煤灰用于制砖。水泥、砖成品能用于工程建设。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循环经济链,实现了能源和资源节约的合理利用。
3.0.12 本条为原规范第2.0.10条的修订条文。为了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应重视防洪排涝。慎重地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其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经济等因素确定。由于本条第1款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当避免不了时,必须具有可靠、安全的防洪、排涝防护措施,故列为强制性条款。
在沿海选厂,还需调查潮位、风对水体的影响及波浪作用的综合因素引起潮水泛滩的可能性,并按防洪标准确定有关洪(潮)水的设计基准。
3.0.13 本条为修订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山区建厂防御的重点是地质灾害,而诱发地址灾害的诱因之一是连续降大雨或暴雨。在山坡陡峭且高的山区,遇连续降大雨或暴雨后期的3d~5d极易引发塌方、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由于坡陡,山水的流速、流量大,很快会汇成巨大的山洪,破坏力甚剧。我国四川汶川、云南贡山、甘肃舟曲等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必须吸取教训,严防地质灾害发生再造成危害,故提出应避开陡峻且高的山坡或山脚处建厂。当不可避免时,应具有可靠的截洪或完整的排洪措施,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3.0.14 本条为原规范第2.0.11条的补充修订条文。由于第1款~第8款、第11款所指地区(段)建设工业企业将直接影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故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1 在我国某些行业的工业企业中有许多建筑物、构筑物属抗震设防甲、乙类建筑物,某些行业的工业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无抗震设防甲、乙类建筑物。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属抗震设防甲、乙类建筑物,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1.3条规定,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如果某些行业的工业企业属抗震设防甲、乙类建筑物建在9度及9度以上地区,超出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既增加了工程基建投资,又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设施的不安全因素,解决抗震加固问题的难度将非常大。故为确保安全,规定不应在9度以上的地震区选厂。
无抗震设防甲、乙类建筑物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高于9度地震区选厂。
2 泥石流、严重滑坡是以往矿山建设和山区建厂中曾多次发生又较难解决的问题,给矿山建设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如江西某选矿工业场地,由于大面积开挖而引起滑坡,使部分建筑物变形,整治一年,工程费用高达500万元。泥石流、严重滑坡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又如我国甘肃舟曲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导致127人遇难,1294人失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规定不应将厂址选在有泥石流、严重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在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断裂、损坏、位移、倒塌,会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本款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的。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不得建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两规范对爆破危险范围(安全允许距离)作了规定,厂址不得进入。
5 在水库的下游建厂,必须确保水库堤坝稳固且使厂址不受洪水及堤、坝决溃的威胁,如不能确保厂址的安全,将直接威胁人员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故规定不得在受其威胁且不能确保安全的地区建厂。
6 本款系增加的新条款。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应避免在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内选择厂址。
7 本款把原规范第2.0.11条的第6款、第7款、第8款综合在一起叙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8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而制定的。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是指很严重的湿陷性场地。在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湿陷的黄土地区,新近堆积黄土由于形成年代短,土质松散又极不均匀,承载力低,因此,具有一定的湿陷性及高压缩性,土壤耐压力较低。故在上述黄土地区建厂将增加土建工程费用和结构技术处理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筑物遭受破坏。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第5.2.1条第5款的规定制定。
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受缩的特性,其膨胀力高达7.75MPa,常给建筑物、构筑物带来严重的破坏,故本条规定厂址不应位于Ⅲ级膨胀土地区。如云南某厂,厂址位于Ⅲ级膨胀土地区,企业建成后不到4年,75.4%的房屋发生开裂,迫使该企业不得不停建。
10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而制定。
如辽宁某挖掘机厂,位于大型煤矿矿床上,近年来,由于地下开采逐渐接近厂区,虽距厂区300m,但开采影响线已波及厂区,致使场地下沉,建筑物开裂。后经迁建他处,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另外,在开采矿藏区建厂,对矿藏的开采、建筑物的稳定、安全生产都是很不利的,故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11 本款系修订增加的条款,指沿海、沿江易受海啸、湖涌、洪水危害地区,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沿海、沿江、沿湖的建设项目增多,易受海啸、潮涌、洪水的危害。为了防患于未然,应该把由地震引起的海啸或湖涌灾害提到预防日程。
第二,我们要接受2004年12月26日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发生的一场里氏9.0级地震,继而引发了巨大海啸的教训,7个亚洲国家和1个非洲国家遭受重创。灾难失踪总人数约达23万人,给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虽然该灾难没有波及我国,但是临近的韩国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海域发生里氏9.0级强烈地震,引发大规模海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三,我国有关专家呼吁要开展对海啸、湖涌等自然灾害的研究预警,以提高国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我国核电工业已走在其他工业行业的前列,早在《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 50294-1999中的第3.2.4条就有规定,“厂址不应位于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据以上四点,本次修订增加了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