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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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防止危害的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1.1条的修订条文。工业企业总体规划一般需要在厂址确定以后进行(个别情况也有同步进行的)。

    首先,应有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必须包括建设规模、发展远景计划,还必须提供比选厂址阶段较为详细的自然条件、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及交通运输等资料、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规划资料,以及厂址所在地区的特殊要求等。

    在总体规划中,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才能作出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满足职工生活需要的优秀的规划设计。

4.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1.2条的修订条文。当工业企业建设在城镇或靠近城镇时,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应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为依据,并符合其规划要求。不在城乡附近的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一个工业企业的建设对当地地区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它不仅带动原有城乡的发展,也会促进新城镇的建立,使工业企业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速度,有利于为职工创造较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规定中提出企业与城乡和其他企业之间在交通运输、动力供应、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协作,这是现代企业管理运营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发挥设备效率、提高投资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在总体规划中应予以贯彻。如某市的几个企业共用专用线和编组站,既节约了占地,又节省了投资。

4.1.3  本条是原规范的第3.1.3条。工业企业的各类设施应同时规划,这是做好总体规划,使企业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所必需的。如洛阳涧西工业区是以3个机械厂为主体建设起来的,在总体规划中,对各厂区、居住区、供电、供水、排水及交通运输、商业、医疗等服务设施都同时规划,合理安排,从而很快形成—个工业区,很快发挥投资效益,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又如攀枝花钢铁公司,由于全面规划各类设施,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在荒无人烟的山谷中迅速形成一个数十万人的新兴工业城市。以前建设的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上海宝山钢铁总厂,近几年在沿海建设的曹妃甸、营口鲅鱼圈钢铁厂、广西钦州大型炼油化工厂等大型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也都是很成功的。

    大型工业企业基建工程量大,施工期长,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施工基地,为了保证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合理性,施工基地应同企业各类设施用地同时规划。

4.1.4  本条是原规范第3.1.4条的修订条文。规定了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近远期应统一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发展趋势及当地建设条件预留发展用地。只有处理好了近远期关系,才能保证企业最终总体规划的合理。

    防城港某电厂按国家要求,一期工程按2×60MW规模设计,留有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并且不堵死以后再扩建的可能。根据现阶段总体规划该厂建设规模可以扩大到2400MW。由于该厂在总体规划中做到了以近期为主,远近结合,较好地处理了远近期的建设和发展用地。

4.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1.5条的修订条文。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布置时要注意:产生污染的工厂,不能对非污染工厂产生影响;易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不能对其他工厂构成威胁;布置上不影响相互间的发展。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处理措施,使其有害物质的排放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并应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多年基本建设的经验说明,工业企业建设只考虑自身的污染,而忽视对相邻企业的影响,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必须在今后建设中尽力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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