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排水处理
6.7.1 系统排水应结合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制定有效的处理方案:
1 排水的水质、水量;
2 排放标准或排入处理设施的条件;
3 再生水的水质要求。
6.7.2 设置独立的排水处理设施时,其设计能力应按系统运行的正常排放水量确定。并应按系统运行的最大排水量校核。
6.7.3 对系统清洗和预膜排水、检修时的排水及其他超标间断排水,应结合全厂的排水设施设置调节池。
6.7.4 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因试车、停车或紧急情况排出含有高浓度药剂的循环冷却水时,应设置储存、处理设施。
6.7.1 在大多数化工企业中,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水量在总排水量中占的比例较大,且污染程度相对较轻,应进行有效利用,当不具备回用条件且排水不能满足排放标准时,应进行有效处理。本条文规定了排出水处理方案应考虑的几种因素,其中“排入处理设施”是指厂内或区域处理设施;再生水的水质应根据再生水的不同用途确定。
6.7.3 清洗和预膜排水、检修时的排水(包括可能发生工艺物料泄漏时对循环冷却水系统造成污染产生的置换排水)均为间断排出水,其特点为水量大、污染物含量高,不能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因此,应与全厂的事故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考虑调节储存。
同时,对于旁流处理等设施超标的事故排水和系统中杀菌灭藻剂残留毒性超标时的排水,也应考虑调节储存。
6.7.4 密闭式循环冷却水大多为软化水或脱盐水,并且水中投配的药剂浓度较高,试车、停车或紧急情况排出水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本条文规定了应采取的解决办法。储存池应依据工厂条件可独立设置或与相关处理设施联合设置。储存水在未受到工艺侧物料污染时,可经必要的处理回收使用,节约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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