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 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布置。
4.8.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
4.8.3 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
4.8.1 本条为原规范第3.8.1条的修订条文。为工业企业建设服务的施工基地一般包括:混凝土搅拌厂、预制品厂、木材加工厂、运输设备和施工机械停放场、修理设施和库房等,具有相当的规模,一般都需占用相当大的土地面积。根据调查,大型钢铁、有色、石化、机械企业,基建工程大,建设周期长,为其服务的施工设施较多,这些设施占用固定的用地,有的企业占地面积还相当大。据对3个大型钢铁企业调查,其施工基地用地面积分别是72×104m2、70×104m2、98×104m2。由于基地内有相当数量的职工,因此职工居住区也需占用土地。在总体规划中,应同时规划,并应位于企业不发展的一侧,以免企业发展时受到限制或引起拆迁。如湖北某大型厂,施工基地位于企业不发展的西北方向,由于位置合理,企业几次扩建,均未受到影响;而四川某大型厂施工基地邻近厂区尚有条件发展的一侧,当厂区扩建时,拆迁工程量大。施工生产基地应尽量靠近主要施工场地,以便于运输和管理;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企业居住区布置,以便共用有关生活福利设施等,为施工的职工创造有利条件。
4.8.2 本条为原规范第3.8.2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施工基地的大宗材料和到达产品的运输数量是比较大的,所以一定要有良好的运输条件。尽可能利用企业的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以节约运输费用,降低基建投资。
4.8.3 本条为原规范第3.8.3条的修订条文。施工用地一般系指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及构件等的堆放场地和施工操作时所需的用地等,宜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防护地带,以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施工中的反复倒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搬运工作量。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一些工业企业的施工用地时,可另行规划一定的施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