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164-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设置外围墙、监区围墙和岗楼,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外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m,可采用实心墙体或通透栅栏。
    二、监区围墙高出地面7.2m,其中顶部的1.2m为巡逻道,宽度为1.2m;巡逻道以下墙体应达到370mm厚实心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监区围墙基础采用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下应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2m。
    三、监区围墙应设置岗楼,岗楼间距不宜大于150m;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岗楼应为封闭建筑,使用面积为6~8㎡,并应安装铁门和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岗楼室内地面宜高出巡逻道地面1~1.5m。
    四、监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间距宜为10~15m,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监区围墙直线长度超过50m时,应在岗楼安装探照灯。
    五、监区围墙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周界高压电网、报警装置等安全警戒设施。
第四十二条 监区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均应设两道门,且电动AB开闭,两道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其中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安全技术设施建设应符合《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智能化的要求,实行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条对看守所围墙及岗楼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监区围墙6m的高度是根据《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测算得出的数据,巡逻道1.2m的高度是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了看守所人行通道、车行通道的设置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安全技术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与土建工程建设的关系。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