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5.7.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7.2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5.7.3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时,应统一布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分钟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3 消防站布置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并应远离噪声源。其主体建筑距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
4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厂区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或厂区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
5.7.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2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3 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
5.7.5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墙突出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3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4 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可分别为3.0m和2.5m。
5.7.1 本条是原规范第4.7.1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新增了第2款内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是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中心,又是企业对外联系的中枢,来往人流大,故应布置在便于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较大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7.2 本条是原规范第4.7.2条的修订条文。生活设施的布置应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全厂生活设施服务于全企业或几个生产设施(车间),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布置,也可分区布置。如大型钢铁企业,职工数万之多,厂区面积达10km2,因此,食堂、浴室等一般多按二级厂矿分区布置;反之,中、小型轻纺工业企业职工人数少,厂区范围小,食堂、浴室等多采用集中布置形式。
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的布置应靠近为其服务的人员集中场所,使多数职工使用方便,尽量缩短走行距离,避免绕行。
5.7.3 本条是原规范第4.7.3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本条新增了第3款和第4款两款内容。企业是独立设置消防站,还是与城镇消防站协作,主要根据企业与城镇之间的距离和企业的性质、规模而定。如果超过消防车行驶5分钟的距离(按时速30km计算,为2.5km行程),则协作就不适合,需独立设置消防站。此外,尚应考虑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如大、中型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焦化厂、气油田等企业,火灾危险程度大,应独立设置消防站。一般企业,有条件与城镇协作的,从节省投资、减少企业人员编制考虑,则不应独立设置消防站。
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 1—82第1.0.3条的规定,消防站的服务半径是以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原则确定的。
新增第3款是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 1—82第4.0.3条规定,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新增第4款是根据《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试行)》GNJ 1—81第2.0.2条规定,消防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m,门前地面应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5.7.4 本条是原规范第4.7.4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增加了铁路出入口的布置要求。考虑到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
5.7.5 本条是原规范第4.7.5条的修订条文。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安全要求和围墙所处位置而定。如发电厂、氧气厂、民用爆破器材厂、炼油厂安全要求高,保卫要求较严,为防止发生事故,一般不采用花式孔眼围墙,且高度不低于2.2m。同一厂区四周围墙也不强求采用同一形式标准,如行政办公区或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围墙,建筑艺术要求高,宜采用格栏式或空花式形式。表5.7.5中的数据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并参考钢铁、化工等行业有关规范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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