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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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控制和仪表

6.0.1 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的用气重要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负 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6.0.2 空气压缩机电动机的控制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6.0.3 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6.0.4 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

6.0.5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压缩空气站固定端或适中位置;

    2 室内设备布置应整齐、协调、统一。盘前运行区应满足运行人员工作需要。盘后应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调试及通行要求;

    3 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并应采取隔声、防火、防尘、防水、防振等措施。

6.0.6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的规定装设。当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设的测量仪表应接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6.0.7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应按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的规定装设。当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设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6.0.8 设有备用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投备用的联锁。 

6.0.9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下列控制系统:

    1 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 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 排气稳压控制系统或稳流控制系统。

6.0.10 压缩空气站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当企业设置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压缩空气站应设有监视点。

6.0.11 当空气压缩机采用计算机控制时,应配置互为冗余的电源装置。

6.0.12 压缩空气站对供气的湿度等级有严格要求时,应配备露点仪。

6.0.13 室外布置的热工测量仪表、控制设备和测量管路应采取防水、防冻等措施。

条文说明

6.0.1 本条是原规范第6.0.1条的原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电力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一般压缩空气站若中断供电不至于造成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所出现的状况,故宜属三级负荷。个别压缩空气站在工业企业中所占的地位十分重要,如中断供应压缩空气将造成与中断一、二级用电负荷供电相同的后果,这类压缩空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相应为一级或二级。

6.0.2 本条是原规范第6.0.2条的原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明确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及不同容量电动机的控制和保护配置方式,空气压缩机组应以此规范中相关条文为依据设计相应的控制和保护回路。

6.0.3 本条是原规范第6.0.3条的原条文。 

    压缩空气站设备检修时一般使用的手提灯的安全电压为36V,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在储气罐内和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此条内容涉及人身安全,故定为强制性条文。

6.0.4 本条是原规范第6.0.4条的原条文。

    为满足压缩空气站检修的需要,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供电焊机或其他机具使用。

6.0.5 本条是原规范第6.0.5条的修订条文。

    压缩空气站控制方式根据其规模有分散就地控制、设置隔音值班室方式和集中控制室三种方式。

    压缩空气站选择哪种控制方式是设计首先要确定的。为使空气压缩机安全可靠,有利于运行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自动化水平,由控制室集中控制是提高和完善控制水平的必然趋势。

    控制室集中控制一般指在压缩空气站内的集中控制。有的企业管理和自动化要求都高,也可由全厂中央控制室集中控制。

    对供气可靠性要求不高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压缩空气站,空气压缩机可采取就地分散控制。

    控制室是压缩空气站的控制中心,故本条文规定了控制室的位置及有关环境的设计要求,以保证控制室内配备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同时改善值班人员的劳动条件。

6.0.6 本条是原规范第6.0.7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压缩空气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设置范围,以显示站内设备启、停和正常运行、异常事故时的各种参数,使值班人员能及时了解压缩空气站的运行工况。为便于设计人员了解和确定不同机型空气压缩机所需的热工测量仪表,本规范采用附录的方式列出以供使用。

    本次修订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及目前国内设备制造厂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热工测量仪表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隔膜压缩空气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设置范围。

6.0.7 本条是原规范第6.0.8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设置范围,以使压缩空气站内的设备在某些参数偏离规定值或出现某些异常情况时发出灯光和音响,引起值班人员注意,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当报警值仍继续越限时应自动紧急放空或停机。热工报警系统应具有闪光、重复音响、人工确认、试灯和试音等功能。为便于设计人员了解和确定不同机型空气压缩机所需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本规范采用附录的方式列出以供使用。

    本条文所列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项目均取自空气压缩机及干燥净化装置制造厂提供的资料或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

    当空气压缩机出现故障时,需要紧急停机,因此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由于本条内容直接关系到机组的安全运行,故定为强制性条文。 

6.0.8 本条为新增条文。

    设有备用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一般来说生产要求不能中断供气,因此宜设置自投备用的联锁。

6.0.9 本条是原规范第6.0.9条的原条文。

    本条文所列控制项目都取自离心空气压缩机制造厂。一般情况下制造厂配供相应的控制设备。

    离心空气压缩机存在着特有的喘振问题。喘振是一种危险现象,会损坏空气压缩机的各个部件,乃至产生轴向窜动,使空气压缩机遭受破坏。对于固定转速的离心空气压缩机,常见的控制方案是按流量来调节出口放空阀(或旁路阀),因为在一定转速下,产生喘振的流量临界值是一定的。同时,喘振控制系统又和空气压缩机出口气压的恒压控制组成一个调节回路。

    由于本条内容直接关系到机组的安全运行,故定为强制性条文。

6.0.10 本条是原规范第6.0.10条的修订条文。

    计算机控制系统能实现数据采集和处理、热工控制和保护,有利于提高压缩空气站的控制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空气压缩机的安全和经济运行。据此,本条文作了相应的规定。

6.0.11 本条是原规范第6.0.11条的原条文。

    当压缩空气站采用独立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且企业不能提供不停电电源时,条文规定应配置互为冗余的电源以防计算机中的检测数据丢失。

6.0.12 本条是原规范第6.0.11条的修订条文。

    对空气干燥装置后成品气湿度等级(露点)的监测是保证供气品质的重要检测项目。

    本次修订考虑到露点仪已开始普遍使用,规定对供气的干燥度有严格要求时,由“宜配备露点仪”改为“应配备露点仪”。

    露点仪的配置可采用手动和在线分析检测两种方式。前者在工艺方面已留有接口,工人可定期取样检测成品气湿度等级,此方法简单可靠;后者则采用在线露点仪来检测成品湿度等级。设计时,可根据工艺要求选用。 

    在空气干燥装置上配备露点控制仪并参与程度控制器的实时控制,能根据露点自动调整干燥器工作和再生的交替时间,减少再生气的损耗,达到节能效果,并避免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而使供气质量不符合工艺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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