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其他运输
6.6.1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地形,线路应短捷,并减少中间转角。
2 沿线宜布置供维修和检查所必需的道路。
3 厂内敷设的输送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的布置应有利于厂容,并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6.6.2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加热站及终点接收站均应有道路相通。
6.6.3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路布置时,宜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对建筑限界的有关规定。
6.6.4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雪崩、沼泽、泥石流、喀斯特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采矿崩落影响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及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2 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厂区和居住区,也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索道必须跨越厂区和居住区时,应设安全保护设施。
3 在大风地区,宜减少索道线路与盛行风向之间的夹角。
4 架空索道线路与有关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
6.6.1 本条为原规范第5.5.1条。对本条3款要求作以下说明:
1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架空索道线路布置的灵活性较铁路要大一些,更容易充分利用地形,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线路短捷、顺直,则有利运行。对中间转角,应尽量减少,如果增加中间转角,有的就要设转角站,还会增加物料的破碎率。带式输送机,特别是架空索道的非自动化中间转角站,不仅使基建费和经营费增加,而且运输环节增多。
2 线路较长时,宜有供维修和检查的道路,也可沿道路布置线路。如线路较短,且场地较平坦、车辆可通行时,则可不考虑设计道路。
3 厂内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沿道路布置,有利于施工和检修。有时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离道路较远或不平行于道路,因生产工艺等要求,也可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这样布置也有利于厂容。
6.6.2 本条为原规范第5.5.2条。为满足所列各站及其他有人员上下班、设备检修和需要外来燃料、材料各站的交通运输需要,同时也考虑到消防,故要求有道路相通。
6.6.3 本条为原规范第5.5.3条。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公)路时,彼此之间会产生不良影响。交叉角越小,影响面越大,有时甚至要有保护设施,且交叉角越小,保护设施越大,投资增加越大。因此,规定宜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以不小于45°为宜。跨越准轨铁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跨越公(道)路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6.6.4 本条为原规范第5.5.4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内容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