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结构计算
9.2.1 厂房结构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时,所选用的结构分析模型以及分析时采用的简化处理和计算假定,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
9.2.2 厂房结构的内力与位移,应按弹性方法计算。结构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程序进行计算分析。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应经鉴定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9.2.3 厂房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满足承载力、稳定、变形、抗裂等要求。对直接承载大型动力设备的构件,应进行动力计算和抗疲劳验算。
9.2.4 结构的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应分别计算。在重型设备区域内楼面均布活荷载在计算中应予扣除;在设备等效均布活荷载小于4kN/m²的小型设备区域,可按楼面活荷载计算,不再计入设备荷载。
9.2.5 由设备产生的跨间水平荷载,可按设备中线至相邻两轴线距离的反比分配到框架上。
9.2.6 厂房内的缓冲仓、矸石仓、捞坑、角锥池及水池等与框架结构整体相连时,梁柱的线刚度应计入仓(池)壁刚度的影响。
9.2.7 当厂房的长度超过现行规范、标准允许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结构应进行温度作用计算。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9.2.8 进行振动计算的结构构件.应以静内力和动内力的不同组合验算其承载力和变形。
9.2.9 作用在梁上用于设备检修的荷载或吊环荷载,在柱与基础计算中可不计入;在次梁和主梁计算中,提升场地、检修场地的荷载,应按安装或检修场地的楼面活荷载取值,柱与基础计算时可按相应厂房的楼面活荷载取值。
9.2.10 提升孔周围的梁,应按本层最大起重量作用在梁上产生的弯矩、剪力影响线的最大值进行计算,但框架计算时可不计入。
9.2.11 对于体型不规则的框排架结构,应计及扭转、位移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9.2.5 根据计算软件的技术要求,跨间水平荷载必须转化为节点荷载。按空间结构分析程序进行计算,其假设条件为楼面刚度无穷大,结构整体协同工作,按照本条要求进行计算,对结果并不产生影响;按平面进行结构计算时,考虑结构整体协同工作,设备水平荷载的相邻两轴线框架实际分担的荷载,要比按照本条要求进行计算的要小,经实践证明也是安全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