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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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整洁有序。

8.1.2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2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8.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当条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8.1.4  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建筑红线平行布置。

8.1.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8.1.6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8.1.8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8.1.9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8.1.10  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1.11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条文说明

 

8.1.1  本条为原规范第7.1.1条的修订条文。系根据管线综合布置的性质、目的以及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绿化设计等的关系而提出的原则规定。

    管线综合布置是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工厂总图布置合理程度的标准之一。它涉及的专业面广,凡是输送能源和以管道输送物料的专业,都要统归于总体布置和管线综合规划的安排,如工艺、水道、电气、热工、自控仪表等,它将各专业管线布置的自身合理性与工厂总体条件相联系,从而达到工厂总体的经济合理。同时将总图运输专业本身的其他约束及需求情况进行整体、综合地统一考虑,解决了矛盾,避免了顾此失彼,促进了工厂设计的总体优化。

    工业企业的管线种类很多,几乎遍及厂区,尤其是以下几类行业,如化工企业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冶金行业的钢铁厂;焦化厂、造纸厂等。进行全面、合理、紧凑的管线综合布置,有利于企业的工程管理、施工、维修、安全生产、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投资及运营费。

8.1.2  本条为原规范第7.1.2条的修订条文。管线敷设方式有地上和地下两大类。地上敷设方式有管架式、低架式、管墩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下敷设方式有直埋式、管沟式和共沟式。为了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及投资,减少用地,保障安全,有利于卫生与环保,本条规定在选择管线敷设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确定。目前在管线较多的行业,已趋于尽量采用地上式。因为在经济技术条件接近的情况下,地上式多为管架式,利于施工、检修、管理及安全,并节约集约用地。当然,采取何种方式需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因此本条没有明确提出尽量采用地上式。

    采用管线输送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从介质的性质区分,可分为一般性和危险性两大类。一般介质的输送有压力流和重力流两种,前者如压缩空气,氮气,高、低压消防水等,压力一般在0.4MPa~1.5MPa,一旦发生事故,从介质性质看危害不大,但由于是压力管,因此有一定的危害。危险性介质主要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助燃性的物质,这类介质往往采用压力输送,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并会造成二次危害,因此本条提出确定管线的敷设方式时,应充分考虑管线输送的介质性质。

    在选择管线敷设方式时,综合考虑地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检修施工、绿化条件等因素是必要的。如在无轨运输量大的厂区,采用低架式和管墩式,既影响交通运输,又易损坏管线,同时对消防作业也会带来不便。但是在人流和车流不大的区域内,低架式和管墩式不失为可选方式,因其造价低,检修方便。对于危险性介质管线,不应选择支撑式,以免一旦发生危险,会扩大影响面,甚至造成二次危害。以上所述说明,确定管线的敷设方式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经比较后确定。

    1  管道输送的介质,无论是重力流还是压力流,难免会有介质泄漏,条文中所列的可燃、易爆、有毒性及有腐蚀性的介质一旦泄漏危险很大,而且会造成二次灾害。对于这类介质的泄漏事故,愈早发现其危害性愈小,拯救机会愈大,因此其敷设应采用易于日常检查、检修和早期发现事故,方便修复处理的方式,地上敷设正符合这一要求。如采用地上敷设,管理较完善时(如设有监测仪表或巡视人员随身携带有监测仪),一旦泄漏,易于在初期发现,并方便修复。如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则不利于早期发现和修复,一旦泄漏透出地面,事故已非初期,危害较大。故本条对此类管线提出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客观需要,在采取了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者也可例外,因此本条规定为“宜”。

    2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如采用管沟敷设,极易引起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的积聚,难以排除,一旦遇明火,会引发事故,故提出本款规定。    

8.1.3  本条为原规范第7.1.3条的修订条文。管线综合布置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管线用地在企业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有些行业比例较高,如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中管线用地一般约占全厂用地的20%~28%,因此对敷设管线的占地问题需高度重视,以利节约集约用地。

    共架和共沟的集中布置方式是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故本条提出了明确规定。集中布置的共沟式或管架式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效果明显。对有色冶金行业的调查统计表明,集中布置比分散布置可节约用地约35%;又如某日本大型石油化工厂,其主要通道宽仅为45m,其中架空管架上排列了8层管线,大大减少了占地面积,体现了共架布置的优越性;共沟式的基建投资较大,施工较直埋式复杂,对沟内管线的相互影响了解得不深,造成共沟式未能被广泛采用。

8.1.4  本条为原规范第7.1.4条的修订条文。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总图规划的管线带内,是体现用地功能所必要的。管线带与道路和建筑红线平行是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布置原则之一。

8.1.5、8.1.6  这两条为原规范第7.1.5条、第7.1.6条。均是为了保护管线,保证生产,减少投资,方便交通运输,有利安全而制定的。正交是理想的交叉方式,由于交叉会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缩小不利影响的范围,交叉角不宜小于45°。

    条文提出充分利用地形,有利于减少土(石)方,减少投资。强调避开不良地质灾害,是因为不良地质灾害会引起工程管线断裂等破坏,并引起二次事故,造成损失,甚至还会引起危险事故的发生。

8.1.7  本条为原规范第7.1.7条的修订条文,是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保证人身安全、便于操作、检修及防止扩大危害,减少相互影响而提出的强制性条文。该条文中所列的几种介质泄漏时极易引发事故,且有二次危害的可能,被穿越的设施由于不了解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条对无嗅无味的有害气体尤为重要,故本条明确提出不得穿越,列为强制性条文。

8.1.8  本条为原规范第7.1.8条,是对分期建设的企业近、远期建设的有关规定。系根据各行业几十年来的建设实践经验提出的原则规定。其目的是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生产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企业在投产后,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改造或扩建,相应所需要的各类管线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增加,以满足改、扩建后生产的需要,因此在管线带内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是必要的,但由于各行业的生产性质差异较大,管线的数值有较大的不同,因此提出宜预留空位为10%~30%,设计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灵活采用。

8.1.9  本条为原规范第7.1.9条的修订条文。干管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较多的一侧是为了减少与道路的交叉,有利于缩短支管的长度。

    本条提出的管线综合排列顺序为综合布置的原则之一。在满足安全生产、施工及检修要求的前提下,管线布置既要节约集约用地,又需考虑其不受建筑物与构筑物基础压力的影响及符合卫生的要求。因此建议将埋深浅的管线靠近建筑红线,如电缆;将可能发生泄漏且泄漏后会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产生不利影响的管线尽可能远离建筑红线,如排水管;将有使用要求的布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照明电杆邻路边布置,雨水管线靠近雨水口等。按本条推荐的顺序进行综合布置,可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因此本条规定为“宜”,具体运用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8.1.10  本条为原规范第7.1.11条的修订条文,适用于改、扩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往往有许多限制因素,约束多、难度大,有时难以满足最小间距的要求,故提出本条规定。

8.1.11  本条为原规范第7.1.12条。地下开采塌落(错动)区内,一般不应布置任何永久性设施,地上和地下管线都不应穿过,否则易造成管线断裂、损坏,影响生产以致危及人身安全,如输电杆塔可能产生位移或倒塌。

    只有限期使用的管线,在使用期内不会受到采矿塌落的影响和留有永久性安全矿柱的方可布置在塌落(错动)区内。

    露天采矿场的管线(如压气管线、通信管线)应避开爆破方向的正面是为了防止爆破时损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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